3.2.2 三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生活用房应设在居住建筑的底层;
2 应设独立出入口,并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
3 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4 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
5 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3.2.3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60m²,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2 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²;
3 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宜采用软质地坪;
4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池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游戏器具下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
5 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3.2.4 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绿地率不应小于30%,宜设置集中绿化用地。绿地内不应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3.2.5 托儿所、幼儿园在供应区内宜设杂物院,并应与其他部分相隔离。杂物院应有单独的对外出入口。
3.2.6 托儿所、幼儿园基地周围应设围护设施,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并应防止幼儿穿过和攀爬。在出入口处应设大门和警卫室,警卫室对外应有良好的视野。
3.2.7 托儿所、幼儿园出入口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干道一侧;其出入口应设置供车辆和人员停留的场地,且不应影响城市道路交通。
3.2.8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3.2.9 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向;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条文说明
3.2 总平面
3.2.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是供1周岁~6周岁幼儿进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学前机构。幼儿大部分时间在这里进行各种活动。由于幼儿身体尚未发育成熟,身体抵抗力弱,对外界环境适应能力差,要求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确保幼儿安全、卫生、适用。托儿所、幼儿园在建筑布局、房间设置、室内外环境等方面有许多要求,要求建筑封闭,周围设围墙。为了在建筑设计中满足这些要求,独立设置建筑基地,使建筑不受外界影响是十分必要的。如果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势必对幼儿的生活环境造成干扰,难以保证幼儿的安全、卫生和适用要求。
幼儿是家庭的希望、国家的未来。社会各界、每个家庭都非常重视幼儿的健康成长,尤其关注幼儿生活环境的安全、卫生、适用问题。这些方面规范中有许多规定,这些规定是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最低标准。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标准要求也应提高,不能以挤占托儿所、幼儿园建设用地,影响幼儿安全、卫生、适用为代价来发展城市建设。何况托儿所、幼儿园在居住区中占用的土地是很少的。居住区规划按规定留有幼儿园建设用地,可以独立建设满足规范要求的幼儿园。
由于建设用地紧张,一些托儿所、幼儿园与其他建筑合建。本条对与其他建筑物合建的托儿所、幼儿园作了规定,一是规模限定在两个班及以下;二是幼儿生活用房限定设在建筑首层;三是应设独立的出入口,并对出入口作出规定。由于建筑物底层有其他部分的出入口,托儿所、幼儿园不设独立出入口,可能会与其他出入的人员交叉干扰,不利于幼儿出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幼儿出入也不方便,因此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独立出入口,确保幼儿使用安全。另外,规定在室外设置独立活动场地,并与其他场地进行分隔,可以避免与其他场地互相干扰,影响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3.2.3 托儿所、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地需要有足够的活动面积,满足幼儿室外活动的需要。一些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过小,不能满足需要,本规范对班活动场地、全园共用活动场地面积均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对活动场地的设置、安全方面等提出了要求。调研发现,有些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布置在建筑周围阴影之内,基本没有阳光照射,儿童在室外活动得不到阳光,对儿童的身体健康不利。
3.2.4 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室外绿化面积,调查发现,许多托儿所、幼儿园室外绿化面积不足,这对托儿所、幼儿园应有良好的室外环境是不利的。托儿所、幼儿园室外布置一定的绿地,不仅对提高环境质量有一定作用,而且能提高周围空气质量,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现在居住区绿地均规定不小于30%,因此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绿地率不小于30%是必要的。
3.2.5 供应区的厨房经常有些杂物,可能对托儿所、幼儿园其他地区造成污染,因此有必要设置堆放杂物的地区应与其他部分相隔离。其杂物院设置独立的对外出口,可以避免运送杂物时经过其他区域,造成环境污染。
3.2.6 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周围设置围护设施,一是防止幼儿从园内周围走失,二是防止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托儿所、幼儿园,保证托儿所、幼儿园的安全。
3.2.7 托儿所、幼儿园接送幼儿的用车较多,有些托儿所、幼儿园出入口设在城市主要道路一侧,在接送幼儿时间停留车辆较多,严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因此规定出入口不应设置在城市主要道路一侧。如果设在次要道路一侧,其出入口应退道路红线,并应留有一定的人员停留和停车的场地,防止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具体面积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2.8 在调研中发现,有些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生活用房日照标准不能满足3h的规定,这对幼儿的身体是不利的。幼儿的生活和发育需要一定时间的阳光,阳光可以杀灭一些细菌,幼儿的生活用房在阳光的照射下也有利于室内环境的清洁卫生,因此规定幼儿活动用房满窗日照标准不小于3h,确保幼儿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