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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5630-1995

    • 发布日期: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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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商场(店)、影剧院、娱乐厅、体育馆、医院、饭店、旅馆、高层公寓和候车(船、机)室大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如避难层的楼梯间)、大型公共建筑常用的光电感应自动门或360°旋转门旁设置的一般平开疏散门,必须相应地设置“紧急出口”标志。在远离紧急出口的地方,应将“紧急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5.2 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单向门必须在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应设置“拉开”标志。 5.3 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 5.4 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标志。 5.5 滑动门上应设置“滑动开门”标志,标志中的箭头方向必须与门的开启方向一致。 5.6 需要击碎玻璃板才能拿到钥匙或开门工具的地方或疏散中需要打开板面才能制造一个出口的地方必须设置“击碎板面”标志。 5.7 各类建筑中的隐蔽式消防设备存放地点应相应地设置“灭火设备”、“灭火器”和“消防水带”等标志。室外消防梯和自行保管的消防梯存放点应设置“消防梯”标志。远离消防设备存放地点的地方应将灭火设备标志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5.8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固定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器等装置附近必须设置“消防手动启动器”标志。在远离该装置的地方,应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5.9 设有火灾报警器或火灾事故广播喇叭的地方应相应地设置“发声警报器”标志。 5.10 设有火灾报警电话的地方应设置“火警电话”标志。对于设有公用电话的地方(如电话亭),也可设置“火警电话”标志。 5.11 设有地下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和不易被看到的地上消火栓等消防器具的地方,应设置“地下消火栓”、’‘地上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等标志。 5.12 在下列区域应相应地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禁止燃放鞭炮”、“当心火灾——易燃物”、“当心火灾——氧化物”和“当心爆炸——爆炸性物质”等标志:      a.  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生产厂区、厂房等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      b.  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仓库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      c.  具有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等的防火区内;      d.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区内;      e.  民用建筑中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存放、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储藏间内及其附近;       f.  甲、乙、丙类液体及其它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工具上;      g.  森林和矿山等防火区内。 5.13 存放遇水爆炸的物质或用水灭火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的地方应设置“禁止用水灭火”标志。 5.14 在旅馆、饭店、商场(店)、影剧院、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室)、候车(船、机)室大厅、车、船、飞机和其它公共场所,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吸烟,应设置“禁止吸烟”等标志。 5.15 其它有必要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地方。
    关键词: 消防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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