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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 GB50383-2016

    • 发布日期: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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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1 地面泵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9.2.2 井下固定加压泵站应由集水池硐室、加压泵硐室及电器硐室组成。
    9.2.3 电器硐室可与水泵硐室合并成一个硐室。当采用潜水电泵时,可不设专用的泵房硐室,但电器硐室或附近巷道内应有水泵检修的场地。
    9.2.4 井下集水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水池的蓄水容积不应小于最小调节容量与消防储备水量体积之和。最小调节容量应按最大水泵10min的抽水量计算,消防储备水量应按10min的消防用水量计算。
        2 水池超高不应小于0.3m。
        3 水池检修用的栈桥或其他人行通道宜高于最高水位0.3m。
    9.2.5 泵站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2 泵站建筑、硐室

    9.2.2、9.2.3 井下固定加压泵站不同于活动泵站,它的规格、尺寸较大,配套设备多且要求较大空间,一定要有专用的井下硐室来放置,并考虑安装、维修和值班管理的场所。条文中据此列出有关规定。
    9.2.4 条文中水池调节容量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规定,消防储备水量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关于建筑物屋顶水箱储水量的规定。这样规定是基于井下消防储备水主要储存在地面水池中,井下蓄水仓的储量只提供切换前短时间内的用水量。


    关键词: 消防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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