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说明 6.1 旅客车站
6.1.2 由于进站、出站旅客流量大,候车人数多,需要较大面积和空间才能满足车站使用功能和旅客流线布置要求。本条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3.4条第3款,对特大型和大型旅客车站的防火分区提出了只有在同时符合疏散条件、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符合国家装修防火标准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将防火分区扩大到10000 m²。
本条所指"有一半数量的直接对外疏散口"是指设置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区域的疏散口。为保证旅客快速疏散,根据已投入使用车站的经验,集散厅、候车区等旅客公共区设置直接与室外相通的外廊,将大大提高对外疏散能力。大型、特大型站房集散厅、候车区的疏散门设计宽度多在1.5 m~1.8 m,疏散门的数量多在4个以上。这样,就有一半直接对外的疏散口,无论是疏散门的数量还是疏散门的总宽度和疏散楼梯间均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满足疏散要求。 为确保火灾不会通过连通空间蔓延,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本条有关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是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要求确定的。 6.1.3 防火分区的划分需要与建筑空间功能分区相对应。旅客车站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为避免发生火灾时,火势在不同使用性质的空间蔓延,本条规定其他建筑与旅客车站合建时,要划分独立的防火分区。 6.1.4 站房公共区指铁路旅客车站向旅客开放使用的区域,包括进站、出站集散厅,候车厅(室),售票处(厅),行李、包裹托取处(厅),旅客服务设施(问讯、邮电、商业、卫生)等。 本条根据近年来旅客车站商业设施区域的消防性能化设计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对大空间内局部高大火灾荷载区域采用"防火舱"、"防护单元"、"燃料岛"的解决办法,从商业设置面积、防火间距、消防措施等方面进行归纳、整理,提出了旅客车站公共区商业设施防火设计要求,以适应铁路旅客车站为旅客服务发展的需求。有关旅客车站消防性能化设计中商业设施布置分析详见说明表6.1.4。


无明火作业指不采用燃煤及其他固体、燃气及液化石油气、柴油及乙醇等做燃料,仅采用电热器具现场热加工的餐饮作业。 6.1.5 中型及以上车站旅客站房公共区与办公、设备、行包区独立划分防火分区,可以避免发生火灾时,火势在使用性质不同的空间蔓延。 6.1.6 铁路旅客车站的高架候车厅(室)往往利用通向站台的进站楼梯作为疏散楼梯。疏散口至楼梯踏步的缓冲距离不宜小于4.0 m是参照《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2007(2011年版)第6.4.4条中"在楼层候车室设进站检票口时,检票口距进站楼梯踏步的净距离不得小于4.0 m"的要求确定的。 6.1.7 乘坐铁路列车出行的旅客一般会携带行李,考虑到疏散安全,将旅客用楼梯梯段净宽提高到1.6 m。 6.1.8 候车厅(室)多为单层高大空间,主要为便于容纳大量旅客进站候车。考虑旅客主要活动空间基本都在候车区层面,为便于疏散,近年已建成站房中候车区地面与集散厅地面或室外地面高度差一般均不大于10.0 m,详见说明表6.1.8。所以,本条规定其建筑防火设计仍可以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单、多层民用建筑类别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