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1 防火间距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2 表中"W"为可燃材料质量;"V"为可燃材料体积。





直接为铁路运输服务的乙、丙类液体和低压可燃气体管道与邻近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 m。中压及次高压可燃气体管道与邻近铁路路堤坡脚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 m,困难条件下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可适当缩小。 3.1.10 埋设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与铁路房屋防火间距应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3.1 线路
3.1.1 表3.1.1序号1所列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生产厂房与铁路正线、其他线的防火间距分别为35 m、30 m是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表4.1.9中"石油化工企业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厂外国家铁路中心线的防火间距为35 m,与厂外企业铁路中心线的防火间距为30 m"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4.3条中"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厂外铁路线中心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 m"的要求做出的规定。 序号2中甲、乙类生产厂房产生燃烧或爆炸事故,对铁路的危害程度均低于序号1中的甲类生产厂房。故提出与铁路正线、其他线的防火间距分别采用30 m、25 m。此是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表3.4.1中"甲、乙类厂房与群房,单、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 m;与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 m"要求确定的。 序号3铁路线路上行驶的客货列车,会产生明火或散发火花。甲类或乙类物品多为集中储存,火灾危险性大,遇火燃烧猛烈,扑灭难度大,危害程度严重。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库房安全,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 m和甲类仓库与厂外铁路线中心线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 m和表3.5.2注3中"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 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 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的要求,本条规定铁路正线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0 m,其他线不小于40 m。 序号4主要是针对序号1 、2 、3范围以外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房屋。经多年实践证明,在该规定距离内未曾出现铁路火灾蔓延到地方企业和民用建筑,也没有地方企业、民用建筑发生火灾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情况。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4.1条和第3.5.2条中除甲、乙类以外各类厂房和物品库房与群房,单、多层民用建筑和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一般介于10 m~18 m的要求,本条规定铁路正线与其防火间距不小于20 m,其他线不小于10 m。 其他线一般指正线以外的铁路线路,如到发线、货物线、调车线、牵出线、安全线、机待线、出入库线、客车整备线(停留线)、站修线、洗罐线、企业专用线及其他专用线路等。 3.1.2 表3.1.2中序号1铁路正线与总储量为10 t~5000 t的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是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表4.5.3中"厂外铁路中心线与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 m"的要求,为保证铁路正线运输安全,其防火间距增加了25%,取整后为40 m,其他线的防火间距采用不小于30 m。 总储量5000 t以上的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堆场起火后扑救时间长,飞火距离远,危及铁路安全程度严重,需适当增大防火间距。因此,本条规定铁路正线防火间距不小于60 m,其他铁路线不小于30 m。 序号2、3中其他铁路线与露天、半露天木材等可燃材料堆场和与露天、半露天棉、麻、毛、化纤、百货等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表4.5.1中建筑物耐火等级为四级的规定,按堆场总储量分档规定了防火间距。为保证铁路正线运输安全,防火间距按堆场总储量分档各增加了5 m。 序号4中铁路牵引机车产生的火花很难引起煤的燃烧,长期堆放又缺少通风条件的煤虽然能够产生自燃,但火势不大,且靠近铁路堆放的煤,多为中转煤,对铁路安全威胁不大。因此,本条规定铁路正线与总储量大于100 t的煤、焦炭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小于20 m,其他线不小于10 m。 序号5中一般粮库多靠近铁路线路修建,不少粮食囤垛是利用易燃材料建造的。行驶中的客货列车会产生明火或散发火花,铁路线路与粮食堆场的防火间距如过小,一旦发生火灾,就会造成较大损失,但防火间距过大,则浪费土地。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表4.5.1要求,本条规定其他线与粮食堆场的防火间距按粮食堆场总储量的档次及储存方式取20 m~30 m,铁路正线防火间距则适当加大,按粮食堆场总储量的档次各增加了5 m。 3.1.3 表3.1.3-1铁路线路与石油库的防火间距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一2014表4.0.10确定。
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石油库等级划分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表3.0.1确定。详见说明表3.1.3-1。

石油库储存液化烃、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一2014表3.0.3确定。详见说明表3.1.3-2。

林区是指以生长、培育、保护林木和经营林业生产为主的成片原始林、次生林和人工林覆盖的地区。 3.1.8 考虑到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会出现火花、闸瓦脱落或内部火灾导致火种外溢,从而引发草原火灾。另一方面,草原火灾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铁路机车车辆和沿线设施造成威胁。根据有关研究,草原防火隔离带的有效宽度与草的高度有关,一般不小于当地草高度的20倍。因此,本条规定了铁路通过重点草原防火区设置防火隔离带的要求。
重点草原包括: 1. 重要放牧场。 2. 割草地。 3. 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 4. 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 5. 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 6. 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 7. 国务院规定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3.1.9 本条是依据《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2014第4.1.6条第3款"输油管道与铁路并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距离铁路用地范围边线3 m以外,且原油、成品油管道距铁路线不应小于25 m、液化石油气管道距铁路线不应小于50 m"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条款要求确定的。可燃气体管道与铁路线的距离是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15的要求确定的。 3.1.10 输油、输气等油气工程设计规范中对于埋设油气管道与建筑物距离均有所要求。如《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一2014第4.1.6条,《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3.3条、6.4.11条及6.4.12条,《油田油气集输设计规范》GB 50350—2015中附录J,《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9.2.3条,《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第7.2节,《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4.1.9条。因此,设计人员需要根据具体工程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结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