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2 甲、乙类可燃物质和闪点小于120℃的丙类可燃液体设备上的视镜,必须采用能承受设计温度、压力的材料。
5.2.3 厂房内输送甲类液体的泵,应选用屏蔽泵等无泄漏泵。
5.2.4 厂房内甲类液体设备搅拌装置,应采用带密封液罐的双端面机械密封。
5.2.5 化纤厂采用湿法、干法纺丝工艺时,对浴液或溶剂中有甲、乙类可燃物质和闪点小于120℃丙类可燃液体的蒸气逸出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排气、通风措施。
5.2.6 化纤原料厂、化纤厂中接收可燃性粉尘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抽气、除尘措施。
5.2.7 化纤厂、非织造布厂处理纤维或可燃性粉料的干燥机内,应设置着火监测设施和喷水或喷蒸汽等灭火设施。
5.2.8 化纤厂粘胶纤维纺练二浴槽及切断工序排出的气体应进行处理,并应采取防火措施。
5.2.9 棉纺厂开清棉和废棉处理的输棉管道系统中应安装火星探除器。
5.2.10 采用梳理成网法的非织造布厂原料喂入系统上应配置金属排除装置。
5.2.11 纺织工程中工艺设备有滤尘要求的应设置滤尘设施。滤尘室宜设置在靠外墙的独立房间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场所。
5.2.12 印染厂、毛纺织厂、麻纺织厂等放置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应远离明火设备。
5.2.13 苎麻原料脱胶烘干后,在把精干麻存放到仓库之前,应采取措施将其冷却到40℃以下。
条文说明
5.2 生产设施
5.2.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操作压力超过表压0.1MPa的设备为压力容器,所以应设安全阀。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5.2.2 如果一旦视镜破裂,会造成设备内可燃物质的大量外泄,有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在聚酯厂,曾发生过酯化反应器上的视镜破裂而造成高温乙二醇蒸气的外泄。故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5.2.3 使用屏蔽泵,不会产生被输送液体的外泄。磁力泵也属于无泄漏的泵。
5.2.4 使用带密封罐的机械密封,自机械密封外泄的流体进入密封罐,而不会泄漏到外界。
5.2.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化纤厂的湿法、干法纺丝、整理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甲、乙类可燃气体或蒸气,如粘胶纤维纺丝过程产生的硫化氢,腈纶纺丝用溶剂二甲基甲酰胺,维纶整理过程使用的甲醛溶液。本条中“应采取有效的排气、通风措施”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相关设备本身应带有抽气排风设施,防止可燃物从设备内逸散到外界;二是设备所在的场所应采取通风措施,通过空气流动降低逸散到设备之外可燃物的浓度。
5.2.6 如聚酯厂,当采用人工开包方式投料(对苯二甲酸),在接收料仓设置抽气除尘设施,可防止粉尘自料仓飞扬到周围空间,避免形成粉尘云而引起爆炸。
5.2.7 干燥状态下的纤维是可燃的。在化纤厂生产过程中,纤维的干燥机以及聚丙烯腈的干燥机内,都曾出现过局部过热引起燃烧、爆炸,为此应采取监测或灭火措施。
5.2.8 本条所述排出的气体中有硫化氢,应作回收。另外,硫化氢是甲类可燃物质,需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引起燃烧和爆炸。
5.2.9 本条规定是为了避免因金属碰撞引发火花,引燃松散状态的纤维而出现火灾事故。调研表明,设置火星探除器是有效的防火措施,已为许多现有工厂的实践所证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5.2.10 金属排除装置包括永久磁铁吸铁装置、金属探除器等。永久磁铁吸铁装置通常装在设备和管道上,金属探除器通常装在管道上。
5.2.11 纺织工程中,有些工艺设备在生产中是有滤尘要求的,需要滤尘设施来配套,以满足工艺生产的要求和达到改善生产环境的目的。如棉纺织厂的开清棉设备、梳棉机、刷布机等,亚麻纺织厂的栉梳机、成条机、长麻并条机、长麻粗纱机、混麻加湿机、联合梳麻机、针梳机、精梳机、短麻粗纱机等,苎麻纺织厂的梳麻机等,黄麻纺织厂的软麻机、头道梳麻机、二道梳麻机等,这些设备有滤尘要求,需要设置滤尘设施。在其滤尘器内空气中含有可燃粉尘,存在高浓度区域,易于引发燃烧,特定条件下,可能发生爆炸。因此除对滤尘器的选型提出安全要求(见本规范第9.2.10条)外,本条对滤尘室的布置也作了安全规定,即规定滤尘室宜设置在靠外墙的独立房间内,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场所。
5.2.12 液化石油气为甲类可燃气体,一旦有泄漏而遇到明火就会产生爆炸。故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5.2.13 麻纺生产过程中,苎麻脱胶烘干后的精干麻温度高于60℃以上,曾因未经降温入库而引起火灾,所以在精干麻的堆放和堆仓发酵过程中,应注意测量精干麻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