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2 可燃气体和甲、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
5.4.3 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当受工艺条件限制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应采用不燃材质的管道,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应分别设置阀门,当穿过防火墙的管道周围有可燃物时,在墙体两侧1.0m范围内的管道上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保护。
条文说明
5.4 管道布置
5.4.1 本节所述的“管道”包括厂区的综合管道、生产厂房和露天装置区内工艺和公用工程的管道。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7.1节、第7.2节对管道布置有全面、具体的规定,本规范不再作重复规定。
5.4.2 一旦管道破损而引起管道中可燃物外泄,将造成火灾迅速蔓延而使防火墙失去它的作用,并会加剧防火墙两侧的火灾危害。故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5.4.3 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的道理同第5.4.2条条文说明所述。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如涤纶、锦纶66的直接纺丝,被生产工艺条件限制,输送纺丝熔体的夹套管和为纺丝箱体供热的热媒管道必须穿过聚合厂房和纺丝厂房之间的防火墙。在出现如上述丙类液体管道不得不穿过防火墙的类似情况时,应采取本条规定的措施。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设置阀门的目的是防止未燃烧侧管道中的可燃流体泄漏到燃烧侧而加剧火灾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