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2 液化石油气储罐、其他容器的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应符合压力容器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9.3.3 液化石油气储罐最大设计允许充装质量应符合压力容器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9.3.4 液化石油气储罐第一道管法兰、垫片和紧固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制管法兰、垫片、紧固件》HG/T 20592-HG/T 20635,并应采用带颈对焊法兰、带内环和对中环型的金属缠绕垫片和专用级高强度全螺纹螺柱与Ⅱ型六角螺母的组合。
9.3.5 液化石油气储罐接管安全阀件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安全阀和检修用的放散管;
2 液相进口管应设置止回阀;
3 储罐液相出口管和气相管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4 储罐所有管道接口应设置两道手动阀门;排污口两道阀间应采用短管连接,并应采取防冻措施。
9.3.6 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底部宜加装注胶装置或加装高压注水连接装置,罐区应备有高压注水设施,注水管道应与独立的消防水泵相连接。消防水泵的出口压力应大于储罐的最高工作压力。正常情况下,注水口的控制阀门应保持关闭状态。
9.3.7 液化石油气储罐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弹簧封闭全启式安全阀,且整定压力不应大于储罐设计压力。安全阀的最小泄放面积计算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GB 150.1~GB 150.4的有关规定。
2 容积大于或等于100m³的储罐应设置2个或2个以上安全阀。
3 安全阀应设置放散管,其管径不应小于安全阀的出口管径。
4 地上储罐安全阀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储罐操作平台2.0m以上,且应高出地面5.0m以上;地下储罐安全阀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
5 安全阀与储罐之间应设置阀门。
6 当储罐设置2个或2个以上安全阀时,其中1个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应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其余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储罐设计压力的1.05倍。
7 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GB 150.1~GB 150.4的有关规定。
9.3.8 液化石油气储罐检修用放散管的管口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9.3.7条第4款的规定。
9.3.9 液化石油气气液分离器、缓冲罐和气化器应设置弹簧封闭式安全阀。安全阀应设置放散管。当上述容器露天设置时,放散管管口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9.3.7条第4款的规定。当室内设置时,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屋面2.0m以上。
条文说明
9.3 储罐及其他容器
9.3.2 液化石油气储罐、其他容器的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的有关规定。
9.3.3 液化石油气储罐最大设计允许充装质量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的有关规定。
9.3.4 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3.17(2):“盛装液化石油气、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以及强渗透性的中度毒性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其管法兰应当参照现行行业标准《钢制管法兰、垫片、紧固件》HG 20592~20635系列标准的规定,至少应用高颈对焊法兰、带加强环的金属缠绕垫片和专用级高强度螺栓组合”的规定,制定本条款。
9.3.5 本条对液化石油气储罐接管上安全阀件的配置做了具体规定,以保证储罐安全运行。
9.3.6 在液化石油气储罐底部加装注胶装置或高压注水装置是为了储罐和第一道阀门(含第一道阀门)之间发生泄漏时能及时注胶封堵或加注高压水阻止液化石油气液相的泄出,从底部注水是有效控制液化石油气外泄的有效方法。
9.3.7 本条规定了液化石油气储罐安全阀的设置要求。
1 安全阀的结构形式应选用弹簧封闭全启式。选用封闭式,可防止气体向周围低空排放。选用全启式,其排放量较大。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取储罐最高工作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和机泵附加压力之和,乃是储罐运行时的最高工作压力。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应高于储罐设计压力是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的规定确定的。同时,规定安全阀的最小排气截面积的计算亦应符合该规程的规定,以便于设计人员执行。
2 容积为100m3和100m3以上的储罐容积较大,故规定设置2个或2个以上安全阀。
3 为保证安全阀放散时气流畅通,规定其放散管管径不应小于安全阀的出口直径。
4 地上储罐放散管管口应高出操作平台2.0m和地面5.0m以上,地下储罐应高出地面2.5m以上,是为了防止气体放散时操作人员受到伤害。
5 美国标准NFPA58规定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安全阀之间不允许安装阀门,《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规定不宜设置阀门,但考虑目前国产安全阀开启后回座有时不能保证全关闭,且规定安全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校验,故本款规定储罐与安全阀之间应设置阀门。储罐运行期间该阀门应全开,且应采用铅封或锁定(或拆除手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