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1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生产区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内灌瓶间的钢瓶灌装嘴、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装卸口的释放源可划分为一级释放源,其余爆炸危险场所的释放源可划分为二级释放源。
2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生产区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宜根据释放源级别和通风等条件划分:
1)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划分区域等级,存在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1区,存在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区;
2)根据通风等条件调整区域等级,当通风条件良好时,可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宜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有障碍物、凹坑和死角处,宜局部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3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宜符合本规范第A.0.2条~第A.0.6条的规定。
注:爆炸危险性建筑的通风,其空气流量能使可燃气体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的20%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
A.0.2 通风良好的液化石油气灌瓶间、实瓶库、压缩机室、烃泵房、气化间、混气间等生产性建筑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图A.0.2)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0m,地面以上高度7.5m和半径为7.5m,顶部与释放源距离为7.5m的范围宜划分为2区;
2 在2区范围内,地面以下的沟、坑等低洼处宜划分为1区。
图A.0.2 通风良好的生产性建筑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图
1-二级释放源;2-门或窗
A.0.3 露天设置的地上液化石油气储罐或储罐区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图A.0.3)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以储罐安全阀放散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4.5m,及至地面以上的范围内和储罐区防护堤以内,防护堤顶部以下的空间宜划分为2区;
2 在2区范围内,地面以下的沟、坑等低洼处宜划分为1区;
3 当烃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时,以烃泵为中心,半径为4.5m及至地面以上范围内宜划分为2区。
注:地下储罐组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可按本条规定划分。
图A.0.3 地上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图
1-安全阀放散口(二级释放源);2-防护墙;3-储罐;4-烃泵(二级释放源)
A.0.4 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装卸口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图A.0.4)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以装卸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面以下的沟、坑等低洼处宜划分为1区;
2 以装卸口为中心,半径为4.5m,1区以外及地面以上的范围内宜划分为2区。
图A.0.4 槽车装卸口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图
1-装卸口(一级释放源);2-铁轨
A.0.5 无释放源的建筑与通风不良且有二级释放源的建筑相邻,当采用不燃烧体实体墙隔开时,其爆炸危险区域和范围(图A.0.5)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0m的范围内宜划分为2区;
2 与爆炸危险建筑相邻,并采用不燃烧体实体墙隔开的无释放源建筑,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时宜划为2区;
3 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以外时宜划为非爆炸危险区。
图A.0.5 无释放源的建筑与通风不良且有二级释放源的建筑相邻,当采用不燃烧体实体墙隔开时,其爆炸危险区域和范围划分图
1-二级释放源;2-实体墙
A.0.6 无释放源的建筑与通风良好且有二级释放源的建筑相邻,当采用不燃烧体实体墙隔开时,其爆炸危险区域和范围(图A.0.6)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0m的范围内宜划分为2区;
2 与爆炸危险建筑相邻,并采用不燃烧体实体墙隔开的无释放源建筑,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时宜划为2区;
3 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以外时宜划为非爆炸危险区。
A.0.7 下列场所可划分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1 没有释放源,且不可能有液化石油气或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气体的混合气侵入的区域。
2 液化石油气或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气体的混合气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10%的区域。
3 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或炽热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可燃气体着火温度的设备附近区域。如锅炉房、热水炉间等。
图A.0.6 无释放源的建筑与通风良好且有二级释放源的建筑相邻,当采用不燃烧体实体墙隔开时,其爆炸危险区域和范围划分图
1-二级释放源;2-通风良好的建筑;3-实体墙
4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生产区以外露天设置的液化石油气和液化石油气与其他气体的混合气管道。阀门处视具体情况确定。
条文说明
附录A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A.0.6 无释放源的建筑与通风良好且有二级释放源的建筑相邻,其中“通风良好且有二级释放源的建筑”指有顶无墙的罩棚或靠近地面处安装百叶窗,且窗的总面积不小于地面面积5%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