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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4

    • 发布日期: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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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1 设置在企业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B、乙类油品的储存量,不应大于车间两昼夜的需用量,且不应大于2m3。
        2 丙类油品的储存量不宜大于10m3。
        3 车间供油站应靠厂房外墙布置,并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屋顶。
        4 储存甲B、乙类油品的车间供油站,应为单层建筑,并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入口和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5 存油量不大于5m3的丙类油品储罐(箱),可直接设置在丁、戊类生产厂房内。
        6 储罐(箱)的通气管管口应设在室外,甲B、乙类油品储罐(箱)的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屋面1.5m,与厂房门、窗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7 储罐(箱)与油泵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11.0.2 设置在企业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供油站与本企业建(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0.16条的规定;站内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1.3条的规定。
        2 甲B、乙类油品储罐的总容量不大于20m3且储罐为埋地卧式储罐或丙类油品储罐的总容量不大于100m3时,站内储罐、油泵站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防火距离以及站内储罐、油泵站之间的防火距离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内储罐、油泵站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11.0.2的规定;

    表11.0.2 站内储罐、油泵站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防火距离(m)
    表11.0.2 站内储罐、油泵站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防火距离(m)

            2)油泵房与地上储罐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m;
            3)油泵房与埋地卧式储罐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m;
            4)布置在露天或棚内的油泵与储罐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3 车间供油站应设高度不低于1.6m的站区围墙。当厂房外墙兼作站区围墙时,厂房外墙地坪以上6m高度范围内,不应有门、窗、孔洞。工厂围墙兼作站区围墙时,储罐、油泵站与工厂围墙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5.1.3条的规定。
        4 当油泵房与厂房毗邻建设时,油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不低于1.5h非燃烧体屋顶。对于甲B、乙类油品的泵房,尚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入口。
        5 埋地卧式储罐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3节和第6.4节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1 车间供油站

    11.0.1 对本条各款说明如下:
        1、2 此两款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等标准并结合国内大、中、小型企业厂房内车间供油站的具体现状制订的。在建筑物内存放油品是有一定风险的,因此,在满足基本生产要求的基础上,按不同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对车间供油站储存油品的体积加以限制是必要的,以免发生火灾事故时造成大的损失。
        3 本款规定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有关规定制订的,是为了预防车间供油站在一旦发生着火或爆炸事故时,尽量缩小对厂房其他生产部分的破坏范围,减少人员伤亡。
        4 本款的规定,主要是考虑桶或罐装油操作时如发生跑、冒、滴、漏或起火爆炸时,要防止油品流散到站外,以控制火势蔓延,便于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减少损失。可考虑在门口设置高于供油站地坪的斜坡式门槛来防止油品流散。
        5 与甲、乙类油品相比,丙类油品的危险性要小得多,故允许不大于5m3的丙类油品储罐(箱)直接设置在丁、戊类生产厂房内。
        6 出于符合工业卫生标准的要求,房间内的储罐(箱)通气管管口都需引出室外。特别对容易挥发的甲B、乙类油品,如果其储罐(箱)内的油气直接排在室内,还会存在发生爆炸和火灾的危险。据调查,曾经就有不少单位由此而引发了这样的火灾事故和人员中毒事故。因此,规定“储罐(箱)的通气管管口应设在室外”,并与厂房屋面和门、窗之间要有一定的距离,以免油气返流室内。规定“甲B、乙类油品储罐(箱)的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屋面1.5m,与厂房门、窗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是按照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范围给出的。
        7 厂房内车间供油站的设备简单,储罐(箱)容量较小,油泵功率也不大,数量一般仅有一两台,为了便于操作,集中管理,尽量减少占用面积,故允许储罐(箱)与油泵设在一起,不受距离限制。
    11.0.2 有些企业的厂房距离本企业油库较远,或本企业无油库。当设置在厂房内的供油站的储油量和设施不满足生产要求时,本规范允许在厂房外设置车间供油站。对本条各款说明如下:
        1 本款规定是由于设置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其性质等同于企业附属油库。
        2 车间供油站与燃油设备或零星用油点有密切的关系,在满足防火距离要求的前提下,总图布置需尽量靠近厂房,以使系统简单,操作管理方便。因此,本款对企业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当甲B、乙类油品的储存量不大于20m3且储罐为埋地卧式储罐或丙类油品的储存量不大于100m3时,其储罐、油泵站与本车间厂房、厂房内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站区围墙、厂内道路等的距离,放宽了要求。
        4 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与厂房的关系十分密切,其油泵房在厂房外布置受到限制时,可以与厂房毗邻建设。但由于油泵房属火灾危险场所,故对油泵房的建筑构造提出了一定的耐火极限要求,以免发出火灾事故时破坏厂房主体建筑。特别是甲B、乙类油品的油泵房,还存在爆炸危险性,规定其出入口直接向外,有利于泵房内的操作人员在事故时及时逃离。

    关键词: 消防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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