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2 储罐区防火堤内的含油污水管道引出防火堤时,应在堤外采取防止泄漏的易燃和可燃液体流出罐区的切断措施。
13.2.3 含油污水管道应在储罐组防火堤处、其他建(构)筑物的排水管出口处、支管与干管连接处、干管每隔300m处设置水封井。
13.2.4 石油库通向库外的排水管道和明沟,应在石油库围墙里侧设置水封井和截断装置。水封井与围墙之间的排水通道应采用暗沟或暗管。
13.2.5 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自最低的管底算起,其深度不应小于0.25m。
条文说明
13.2 排水
13.2.1 为了防止污染,保护环境,石油库排水有必要清、污分流,这样可以减少含油污水的处理量。
含油污水若明渠排放时,一处发生火灾,很可能蔓延全系统,因此规定含油污水应采用管道排放。未被油品污染的雨水和生产废水采用明渠排放,可减少基建费用。
13.2.3 本条规定设置水封井的位置,是考虑一旦发生火灾时,相互间予以隔绝,使火灾不致蔓延。
13.2.4 为防止事故时油气外逸或库外火源蔓延到墙内,在围墙处设水封井、暗沟或暗管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