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2 20区范围主要包括粉尘云连续生成的管道、生产和处理设备的内部区域。当粉尘容器外部持续存在爆炸性粉尘环境时,可划分为20区。
4.3.3 21区的范围应与一级释放源相关联,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含有一级释放源的粉尘处理设备的内部可划分为21区。
2 由一级释放源形成的设备外部场所,其区域的范围应受到粉尘量、释放速率、颗粒大小和物料湿度等粉尘参数的限制,并应考虑引起释放的条件。对于受气候影响的建筑物外部场所可减小21区范围。21区的范围应按照释放源周围1m的距离确定。
3 当粉尘的扩散受到实体结构的限制时,实体结构的表面可作为该区域的边界。
4 一个位于内部不受实体结构限制的21区应被一个22区包围。
5 可结合同类企业相似厂房的实践经验和实际因素将整个厂房划为21区。
4.3.4 22区的范围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由二级释放源形成的场所,其区域的范围应受到粉尘量、释放速率、颗粒大小和物料湿度等粉尘参数的限制,并应考虑引起释放的条件。对于受气候影响的建筑物外部场所可减小22区范围。22区的范围应按超出21区3m及二级释放源周围3m的距离确定。
2 当粉尘的扩散受到实体结构的限制时,实体结构的表面可作为该区域的边界。
3 可结合同类企业相似厂房的实践经验和实际的因素将整个厂房划为22区。
4.3.5 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范围典型示例图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4.3.6 可燃性粉尘举例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条文说明
4.3 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范围
4.3.1 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通常与释放源级别相关联,当具备条件或有类似工程的经验时,还应考虑粉尘参数,引起释放的条件及气候等因素的影响。
4.3.2、4.3.3 原规范对建筑物外部场所(露天)的爆炸性粉尘危险区域的范围没有具体的规定。本规范中21区为“一级释放源周围1m的距离”,及22区为“二级释放源周围3m的距离”是《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10-2部分:区域分类 可燃性粉尘环境》IEC 60079-10-2推荐的。另外,在本规范中采取了主要以厂房为单位划定范围的方法。特别是厂房内多个释放源相距大于2m,其间的设备选择按非危险区设防其经济性不大时,释放源之间的区域一般也延伸相连起来。这种方法结合了我国工业划分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的习惯做法,即也多是以建筑物隔开来防止爆炸危险范围扩大的。不经常开启的门窗,可认为具有限制粉尘扩散的功能。
对电气装置来说,也是以厂房为单位进行设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