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客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宜设置在无外窗的建筑空间内;
2 客房、会客厅不宜与电梯井道贴邻布置;
3 多床客房间内床位数不宜多于4床;
4 客房内应设有壁柜或挂衣空间。
4.2.2 无障碍客房应设置在距离室外安全出口最近的客房楼层,并应设在该楼层进出便捷的位置。
4.2.3 公寓式旅馆建筑客房中的卧室及采用燃气的厨房或操作间应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4.2.4 客房净面积不应小于表4.2.4的规定。
表4.2.4 客房净面积(m2)
注:客房净面积是指除客房阳台、卫生间和门内出入口小走道(门廊)以外的房间内面积(公寓式旅馆建筑的客房除外)。
4.2.5 客房附设卫生间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表4.2.5 客房附设卫生间
注:2件指大便器、洗面盆,3件指大便器、洗面盆、浴盆或淋浴间(开放式卫生间除外)。
4.2.6 不附设卫生间的客房,应设置集中的公共卫生间和浴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卫生间和浴室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表4.2.6的规定:
表4.2.6 公共卫生间和浴室设施
注:1 上述设施大便器男女比例宜按2:3设置,若男女比例有变化需做相应调整;其余按男女1:1比例配置。
2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规定,设置无障碍专用厕所或厕位和洗面盆。
2 公共卫生间应设前室或经盥洗室进入,前室和盥洗室的门不宜与客房门相对;
3 与盥洗室分设的厕所应至少设一个洗面盆。
4.2.7 公共卫生间和浴室不宜向室内公共走道设置可开启的窗户,客房附设的卫生间不应向室内公共走道设置窗户。
4.2.8 上下楼层直通的管道井,不宜在客房附设的卫生间内开设检修门。
4.2.9 客房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客房居住部分净高,当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40m;不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60m;
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客房时,应至少有8m2面积的净高不低于2.40m;
3 卫生间净高不应低于2.20m;
4 客房层公共走道及客房内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10m。
4.2.10 客房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客房入口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门洞净高不应低于2.00m;
2 客房入口门宜设安全防范设施;
3 客房卫生间门净宽不应小于0.70m,净高不应低于2.10m;无障碍客房卫生间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
4.2.11 客房部分走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面布房的公共走道净宽不得小于1.30m,双面布房的公共走道净宽不得小于1.40m;
2 客房内走道净宽不得小于1.10m;
3 无障碍客房走道净宽不得小于1.50m;
4 对于公寓式旅馆建筑,公共走道、套内入户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走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
4.2.12 度假旅馆建筑客房宜设阳台。相邻客房之间、客房与公共部分之间的阳台应分隔,且应避免视线干扰。
4.2.13 客房层服务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根据管理要求每层或隔层设置;
2 宜邻近服务电梯;
3 宜设服务人员工作间、贮藏间或开水间,且贮藏间应设置服务手推车停放及操作空间;
4 客房层宜设污衣井道,污衣井道或污衣井道前室的出入口应设乙级防火门;
5 三级及以上旅馆建筑应设工作消毒间;一级和二级旅馆建筑应有消毒设施;
6 工作消毒间应设有效的排气措施,且蒸汽或异味不应窜入客房;
7 客房层应设置服务人员卫生间;
8 当服务通道有高差时,宜设置坡度不大于1:8的坡道。
条文说明
4.2 客房部分
4.2.1 客房一般不宜设在地下室及其他无窗的建筑空间内,如在特殊情况下设置,则必须设有机械通风,并应符合卫生和消防要求。
为保证基本的卫生、安全、舒适度要求,仍保留原条文关于床位数量的规定以适应不同类型与标准的旅馆。
4.2.2 本条文考虑到残疾人在紧急情况时能尽快疏散到达室外安全区域,无障碍客房应设置在距离室外安全区域最近的楼层,通常为客房层的最低层。而房间位置在该楼层中应设置在便于轮椅进出、交通路线最短的地方。
具体设计中,无障碍客房设计在可能条件下可采取连通房的形式,便于陪护;且应关注盲人、聋哑人等其他残疾人士的需要。
4.2.3 公寓式旅馆客房类似于住宅,卧室与使用燃气的厨房(或操作间)必须设置外窗,满足自然采光与通风的要求。
4.2.4 本条文根据分级标准对原规范条文仅作部分调整,并与《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4308中客房的面积标准相适应。
4.2.5 国标《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4308中,一般的卫生间面积要求为4~8m2,低于4m2则不推荐。本条文仅做部分修改,以4.0m2作为四级以上旅馆客房卫生间的基本要求,一~三级旅馆客房卫生间标准按原标准。一级旅馆客房卫生间的百分比凋整不作最低要求。
4.2.8 为检修方便及不影响客人休息,卫生间检修门宜开向公共走道。
4.2.9 本条文室内净高为最低要求。实际工程中,净高要求均有所提高。大多数四、五级旅馆要求客房净高不低于2.80m,客房内走道及公共走道、卫生间净高均不低于2.30m~2.40m。其中,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客房时应满足有效净高要求,其面积要求与表4.2.4相对应。
4.2.10 客房门的设计提出净宽要求,与各类现行规范相一致。
4.2.11 本条文走道净宽为最低标准要求,与各类现行规范相一致。一般而言,两侧布置客房时,走道净宽应保证1.50m~1.80m,最窄处不得小于1.40m;单侧布置客房时,走道净宽应保证1.40m~1.60m,最窄处不得小于1.30m实际工程中,大多数四、五级旅馆客房公共走道实际净宽1.70m~1.80m。
无障碍客房的走道需满足轮椅活动需要。
公寓式旅馆各类走道设计参考《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要求。
4.2.12 阳台设计应充分考虑其安全性及私密性。
4.2.13 客房层服务用房作为客房的配套必不可少,考虑到服务的方便性与服务人员的配置,服务用房宜每层或隔层设置。当楼层较多时需设置服务电梯,邻近服务用房可提高工作效率。
服务用房一般包括消毒、棉织品及清洁用品储藏、待洗品室放置、服务手推车停放等功能,并可根据需要设置污衣井。贮藏间应可按12~18间客房一辆服务手推车预留停放及操作空间。
污衣井道是指设在每个楼层服务区内的用来传递换洗污衣、被单、床单等物品的专用竖井,在各层井道洞口或附近设乙级防火门。专用竖井还应设自动控制装置,同时仅允许一个楼层开启,以防衣物堵塞。
工作人员卫生间应区分客人用的卫生间,并结合服务人员人数与便利性设置。
走道宽度应方便服务手推车使用,本条文确定其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