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 辅助部分的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旅客出入口分开设置;
2 出入口数量和位置应根据旅馆建筑等级、规模、布局和周边条件设置,四级和五级旅馆建筑应设独立的辅助部分出入口,且职工与货物出入口宜分设;三级及以下旅馆建筑宜设辅助部分出入口;
3 应靠近库房、厨房、后勤服务用房和职工办公、休息用房及服务电梯,并应与外部交通联系方便,易于停车、回车和装卸货物;
4 出入口附近宜设有装卸货停车位、装卸货平台、干湿垃圾储存间、后勤通道及货用电梯,并宜留有临时停车位;
5 出入口内外流线应合理并应避免“客”“服”交叉,“洁”“污”混杂及噪声干扰。
4.4.2 厨房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中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的面积和平面布置应根据旅馆建筑等级、餐厅类型、使用服务要求设置,并应与餐厅的面积相匹配;三级至五级旅馆建筑的厨房应按其工艺流程划分加工、制作、备餐、洗碗、冷荤及二次更衣区域、厨工服务用房、主副食库等,并宜设食品化验室;一级和二级旅馆建筑的厨房可简化或仅设备餐间;
2 厨房的位置应与餐厅联系方便,并应避免厨房的噪声、油烟、气味及食品储运对餐厅及其他公共部分和客房部分造成干扰;设有多个餐厅时,宜集中设置主厨房,并宜与相应的服务电梯、食梯或通道联系;
3 厨房的平面布置应符合加工流程,避免往返交错,并应符合卫生防疫要求,防止生食与熟食混杂等情况发生;厨房进、出餐厅的门宜分开设置,并宜采用带有玻璃的单向开启门,开启方向应同流线方向一致;
4 厨房的库房宜分为主食库、副食库、冷藏库、保鲜库和酒库等。
4.4.3 旅馆建筑宜设置洗衣房或急件洗涤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洗衣房的面积应按洗作内容、服务范围及设备能力确定;
2 洗衣房的平面布置应分设污衣入口、污衣区、洁衣区、洁衣出口,并宜设污衣井道;洗衣房应靠近服务电梯、污衣井道,并应避开主要客流路线;
3 污衣井道或污衣井道前室的出入口,应设乙级防火门。
4.4.4 备品库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品库房应包括家具、器皿、纺织品、日用品、消耗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库房;
2 库房的位置应与被服务功能区及服务电梯联系便捷,并应满足收运、储存、发放等管理工作的安全与方便要求;
3 库房走道和门的宽度应满足物品通行要求,地面应能承受重物荷载。
4.4.5 垃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旅馆建筑应设集中垃圾间,位置宜靠近卸货平台或辅助部分的货物出入口,并应采取通风、除湿、防蚊蝇等措施;
2 垃圾应分类,并应按干、湿分设垃圾间,且湿垃圾宜采用专用冷藏间或专用湿垃圾处理设备。
4.4.6 设备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旅馆建筑应根据需要设置给水排水、空调、冷冻、锅炉、热力、燃气、备用发电、变配电、网络、电话、消防控制室及安全防范中心等设备用房,小型旅馆建筑可优先考虑利用旅馆建筑附近已建成的相关设施;
2 设备用房的位置宜接近服务负荷中心,应运行安全、管理和维修方便,其噪声和震动不应对公共部分和客房部分造成干扰;
3 设备用房应有或预留安装和检修大型设备的水平通道和垂直通道。
4.4.7 职工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旅馆建筑宜设置管理办公室、职工食堂、更衣室、浴室、卫生间以及职工自行车存放间等用房;
2 四级和五级旅馆建筑宜设置职工理发室、医务室、休息室、娱乐室和培训室等用房。
4.4.8 旅馆建筑停车场、库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规模、条件及需求设置相应数量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
2 旅馆建筑的货运专用出入口设于地下车库内时,地下车库货运通道和货运区域的净高不宜低于2.80m;
3 旅馆建筑停车库宜设置通往公共部分的公共通道或电梯。
条文说明
4.4 辅助部分
4.4.2 旅馆的厨房与餐厅的面积比应合理,据实际调研的结果统计,影响“餐厨比”的因素较复杂,一般与旅馆的规模、类型、区位有关:地理位置偏僻或交通不便的旅游旅馆及度假村由于储存和用餐的需求多,故厨房的面积会相对大些,餐厨比一般为1:1.5;商务三级以上旅馆餐厨比主要取决于宴会厅和多功能厅设置的多少,可为1:0.7~1.2;一、二级(或快捷)旅馆的餐厨比难以确定一个固定的值,仅提供早餐和住宿时,厨房可为简单的备餐间;以上调研的旅馆统计仅作为设计参考。
4.4.7 当旅馆设有职工食堂时,餐厅的面积宜按职工白班人数×60%×0.9m2~1.1m2/座估算;餐厨比宜为2~1:1;职工更衣区的面积宜按职工总人数×0.7m2/人估算;职工洗浴、卫生间的面积宜按职工总人数(男)×0.12~0.25m2/人和(女)×0.16m2~0.3m2/人估算,男女分开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