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保证文化馆建筑设计质量,满足使用功能需求,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美观、绿色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级文化馆的建筑设计,文化站、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可按本规范执行。
1.0.3 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口数量,群众文化需求,地方特色,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适用的基础上,适当预留发展余地。
1.0.4 文化馆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随着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文化馆的职能在群众文化的公益特性上有了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根据《文化馆管理办法》规定,文化馆是县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是我围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是为群众文化提供活动场所,满足群众文化专业业务工作需要;其建筑功能包括:群众活动用房、业务用房和管理、辅助用房。其中,群众活动用房指室内建筑用房,活动类型有:演艺活动、交流展示、辅导培训、图书阅览、非经营性游艺娱乐、非经营性数字文化服务等。业务用房包括:文艺创作、研究整理、其他专业工作用房。管理、辅助用房包括:储存仓库、建筑设备、后勤服务等用房。原文化馆中“游艺用房”和“交谊用房”等部分的娱乐功能已经由社会经营性单位替代。
本次修订,在1988年制定的《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试行)》JGJ/T 41-87(下简称原《规范》)基础上,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较全面的调整。原《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方面的规定已经涵盖在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中,并且文化馆建筑没有超出现行相关规范的特殊要求,因此,本次修订中删除了“防火和疏散”的条文。
另外,针对原建设部《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1号)提出的一些建筑“忽视使用功能、内在品质与经济合理等内涵要求,忽视城市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等当前文化设施建设的问题,以及我国建筑节能减排的有关要求,本规范增加了“符合经济、适用、美观、绿色”的要求。尤其是针对当前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现象。本规范将“满足其使用功能需求”前置,强调“功能优先”的建筑设计原则。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即文化馆(含群众艺术馆)的建筑设计。文化馆(群众艺术馆)指具有组织群众文化活动、普及文化艺术知识、辅导基层文化骨干、开展社会教育工作等功能并提供与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活动设施的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区(市、自治州、盟)、县(市、区)的各级文化馆和群众艺术馆。
1.0.3 本条在原《规范》“第1.0.3条”基础上,根据《文化馆管理办法》提出的要求,增加了“服务人口数量”。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1号)的要求,增加了“地方特色”。
1.0.4 本条规定的是本规范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