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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 发布日期: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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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1气源厂应具有调峰能力,调峰气量应与外部调峰能力相配合,并应根据燃气输配要求确定。
        在选定主气源炉型时,应留有一定的余量的产气能力以满足用气高峰负荷需要。
    4.8.2调峰装置必须具有快开、快停能力,调度灵活,投产后质量稳定。
    4.8.3气源厂的原料和产品的储量应满足用气高峰负荷的需要。
    4.8.4气源厂设计时,各类管线的口径应考虑用气高峰时的处理量和通过量。混合前、后的出厂煤气,均应设置煤气计量装置。
    4.8.5气源厂应设置调度室。
    4.8.6季节性调峰出厂燃气组分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13611 的规定。

    关键词: 消防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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