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本章适用于下列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
1 液态液化石油气运输工程;
2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包括: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
3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瓶组气化站;
4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5 液化石油气用户。
8.1.2本章不适用于下列液化石油气工程和装置设计:
1 炼油厂、石油化工厂、油气田、天然气气体处理装置的液化石油气加工、储存、灌装和运输工程;
2 液化石油气全冷冻式储存、灌装和运输工程(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除外);
3 海洋和内河的液化石油气运输;
4 轮船、铁路车辆和汽车上使用的液化石油气装置。
条文说明
8.1一般规定
8.1.1规定了本章的适用范围。这里要说明的是新建工程应严格执行本章规定,扩建和改建工程执行本章规定确有困难时,可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协商后,可适当降低要求。
8.1.2规定了本章不适用的液化石油气工程和装置设计,其原因是:
1 炼油厂、石油化工厂、油气田、天然气气体处理装置的液化石油气加工、储存、灌装和运输是指这些企业内部的工艺过程,应遵循有关专业规范。
2 世界各发达国家对液化石油气常温压力储存和低温常压储存分别称全压力式储存和全冷冻式储存,故本次规范修订采用国际通用命名。
液化石油气全冷冻式储存在国外早就使用,且有成熟的设计、施工和管理经验。我国虽在深圳、太仓、张家港和汕头等地已建成液化石油气全冷冻式储存基地,但尚缺乏设计经验,故暂未列入本规范。由于各地有关部门对全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希望作明确规定,故仅将这部分的规定纳入本规范。
3 目前在广州、珠海、深圳等东南部沿海和长江中下游等地区,采用全压力式槽船运输液化石油气,并积累一定运行经验,但属水上运输和码头装卸作业,其设计应执行有关专业规范。
4 在轮船、铁路车辆和汽车上使用的液化石油气装置设计,应执行有关专业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