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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JGJ/T 334-2014

    • 发布日期:2018-07-12
    • 浏览次数:1779

    9.0.1 监控系统可独立进行子分部工程验收。
    9.0.2 监控系统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按经批准的工程技术文件施工完毕;
        2 完成调试及自检,并出具系统自检记录;
        3 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并出具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 完成系统试运行,并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
        5 系统检测合格,并出具系统检测报告或系统检测记录;
        6 完成技术培训,并出具培训记录。
    9.0.3 监控系统工程验收的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验收小组负责工程验收;
        2 工程验收小组的人员应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并应推荐组长和副组长;验收人员的总数应为单数,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不应低于验收人员总数的50%;
        3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等,均应参加工程验收;
        4 验收小组应对工程实体和资料进行检查,并应作出正确、公正、客观的验收结论。
    9.0.4 验收小组的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检查验收文件;
        2 抽检和复核系统检测项目;
        3 检查观感质量。
    9.0.5 验收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竣工图纸;
        2 设计变更和洽商;
        3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及移交清单;
        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 试运行记录;
        6 系统检测报告或系统检测记录;
        7 培训记录和培训资料。
    9.0.6 监控系统验收工作应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且记录格式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的规定。
    9.0.7 监控系统验收结论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验收结论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 验收文件齐全、复核检测项目合格且观感质量符合要求时,验收结论应为合格,否则应为不合格;
        3 当验收结论为不合格时,施工单位应限期整改,直到重新验收合格;整改后仍无法满足设计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

    关键词: 施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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