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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技术鉴定物证提取方法 GB/T20162-2006

    • 发布日期: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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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1 提取部位 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可按照供电系统(电源部分)→配电系统(配电盘)→电气线路及电气连接件→用电设备或器具的顺序,查找每一处熔化痕迹,重点提取起火部位的带有熔化痕迹的物证。 5.1.2 主要物证 ——电线电缆类:以铜、铝导线为主;
    ——接插件类:插头插座、接线端子、线路接头、开关等;
    ——低压电器类:断路器、熔断器、刀形开关、转换开关、接触器、启动器、控制继电器、主令电器、电阻器、变阻器、电磁铁等;
    ——电气照明类:白炽灯、卤钨灯、荧光灯、霓虹灯、高压钠灯等;
    ——电热器具类:电熨斗、电炊具、电炉子、电暖器、热水器、电饭锅等;
    ——家用电器类:电视机、影碟机、空调机、洗衣机、电风扇、电吹风机、音响设备、电冰箱等;
    ——电动设备类:发电机、电动机、起动机、压缩机等;
    ——电磁设备类:小型变压器、稳压器、充电器、电铃等;
    ——电工仪表类:电压表、电流表、电度表等;
    ——电子元器件类:电路板、电容、电阻、功率管等;
    ——雷击电流、漏电流通路上的金属件;
    ——电雷击电流和短路电流通路附近的铁磁性物质;
    ——其他电气设备上的金属熔痕。
    物证提取前应认真核实,确认是否在起火前使用的电气线路或电气设备,防止误将曾经发生电气故障的残留物作为物证提取和鉴定。 5.1.3 辅助物证 与直接物证有关的线路、保险控制装置等具有辅助证明作用的物证必要时应一并提取。
    关键词: 消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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