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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GA703-2007

    • 发布日期:2018-07-13
    • 浏览次数:1587
    6.1 室外金属梯、配备逃生避难设施的阳台和外窗,可作为合用场所的辅助疏散设施。逃生避难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逃生避难设施配置标准。
    6.2 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6.3 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其窗口高度不宜小于1.0 m,宽度不宜小于0.8 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 m。
    关键词: 消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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