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
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第八条 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必须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
二、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
三、地级以上城市(含)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
四、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
第九条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第十条 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装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道路、绿地、自装卸模块堆放场。
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业务附属用房和辅助用房。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码头、停机坪)、通信室、体能训练室、训练塔、执勤器材库、训练器材库、被装营具库、清洗室、烘干室、呼吸器充气室、器材修理间,灭火救援研讨和电脑室。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业务附属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会议室、俱乐部、公众消防宣传教育用房、干部备勤室、消防员备勤室、财务室等。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家属探亲用房、浴室、医务室、心理辅导室、晾衣室(场)、贮藏室、盥洗室、理发室、设备用房、油料库等。
战勤保障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通信室、体能训练室、器材储备库、灭火药剂储备库、机修物资储备库、军需物资储备库、医疗药械储备库、车辆检修车间、器材检修车间、呼吸器检修充气室、灭火救援研讨和电脑室、卫勤保障室。
战勤保障消防站的业务附属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会议室、俱乐部、干部备勤室、消防员备勤室、财务室等。
战勤保障消防站的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家属探亲用房、浴室、晾衣室(场)、贮藏室、盥洗室、理发室、设备用房等。
消防站的装备由消防车辆(船艇、直升机)、灭火器材、灭火药剂、抢险救援器材、消防员防护器材、通信器材、训练器材、战勤保障器材,以及营具和公众消防宣传教育设施等组成。
第十一条 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其场地、码头、停机坪、房屋建筑等建设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装备的配备应满足所承担任务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