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普通消防站2700m²~4000m²。
二、二级普通消防站1800m²~2700m²。
三、特勤消防站4000m²~5600m²。
四、战勤保障消防站4600m²~6800m²。
第十七条 消防站使用面积系数按0.65计算。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确定。战勤保障消防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表3确定。
第十八条 消防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十九条 消防站建筑物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应按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
第二十条 消防车库应保障车辆停放、出动、维护保养和非常时期执勤战备的需要。
一、车库宜设修理间及检修地沟。修理间应用防火墙、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并不宜靠近通信室。
二、消防车库的设计应有车辆充气、充电和废气排除的设施。
三、消防车库内外沟管盖板的承载能力,应按最大吨位消防车的满载轮压进行设计。车库地面和墙面应便于清洗,且地面应有排水设施。库内(外)应有供消防车上水用的市政消火栓。消防车库宜设倒车定位等装置。
第二十一条 消防站内供迅速出动用的通道净宽,单面布房时不应小于1.4m,双面布房时不应小于2.0m,楼梯不应小于1.4m。通道两侧的墙面应平整、无突出物,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楼梯踏步高度宜为150mm~160mm,宽度宜为280mm~300mm,两侧应设扶手,楼梯倾角不应大于30°。
第二十二条 消防站应设必要的业务训练与体能训练设施。
第二十三条 消防站建筑装修、采暖、通风空调和给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站外装修应庄重、简洁,宜采用体现消防站特点的装修风格。消防站的内装修应适应消防员生活和训练的需要,并宜采用色彩明快和容易清洗的装修材料。
二、位于采暖地区的消防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采暖设施,并应优先使用城市热网或集中供暖。最热月平均温度超过25℃地区消防站的备勤室、餐厅和通信室、体能训练室等宜设空调等降温设施。
三、消防站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
第二十四条 消防站的供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消防站内应设电视、网络和广播系统;备勤室、车库、通信室、体能训练室、会议室、图书阅览室、餐厅及公共通道等,应设应急照明装置。
消防站主要用房及场地的照度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