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消防站投资估算,应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按照消防站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人员、装备配备标准确定。
第四十一条 在制定消防站建设规划与评估消防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结合当地物价、施工技术水平、建设工期等因素确定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估算指标。
第四十二条 消防站车辆和各类器材的投资,应根据其配备的标准,按实际价格确定。在评估消防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参照表10确定。
注:
①表中指标是依据本建设标准的配备要求,参照2010年国内外消防车辆和器材的价格编制;
②表中所确定的投资不含灭火剂的费用和通信器材的投资;
③通信器材的投资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01的有关规定确定;
④战勤保障消防站的器材投资是指保障类器材的投资,不含应急储备的灭火剂、物资、装备、器材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