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消防文库>消防法规 > 正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发布日期:2018-07-13
    • 浏览次数:1360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键词: 消防设计
    
     
    QQ在线咨询
    售前咨询热线
    15502421522
    售后咨询热线
    18002469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