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1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施工合同争议时应进行下列工作:
1 了解合同争议情况。
2 及时与合同争议双方进行磋商。
3 提出处理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协调。
4 当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提出处理合同争议的意见。
6.6.2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合同争议处理过程中,对未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暂停履行合同条件的,应要求施工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6.6.3 在施工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条文说明
6.6 施工合同争议
6.6.1 项目监理机构可要求争议双方出具相关证据。总监理工程师应遵守客观、公平的原则,提出合同争议的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