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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

    • 发布日期:20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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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关键词: 消防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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