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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

    • 发布日期:20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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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条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条 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关键词: 消防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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