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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07

    • 发布日期:20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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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关键词: 消防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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