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1 功能性要求
5.8.1.1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类产品应具有消防员进行火灾扑救时保护其自身安全等消防功能。一般包括消防头盔、消防员灭火防护服、消防手套、消防员灭火防护靴、消防员呼吸保护装具、消防员呼救器、消防员照明灯具、消防员接触式送受话器、消防红外热像仪、救生照明线、消防用防坠落装备等产品。
5.8.1.2 消防头盔应满足以下要求:
a)帽壳表面应色泽鲜明、光洁,不能有污渍、气泡、缺损及其他有损外观的缺陷;各部件的安装应到位、牢固、端正,无松脱、滑落现象;经耐热试验后帽壳不能触及头模,帽壳后沿变形下垂不应超过40mm,帽舌和帽壳两侧变形下垂均不应超过30mm,帽箍、帽托、缓冲层和下颏带均应无明显变形和损坏;左、右水平视野应大于105°;
b)面罩应采用无色或浅色透明的具有一定强度和刚性的耐热材料;表面应无明显的擦伤或打毛痕迹,周边光滑,无棱角,伸缩或反转应灵活,脱卸应方便;经耐热试验后应无明显变形或损坏;分别经抗高强度冲击试验和抗高速粒子冲击试验后,应不破碎或有明显冲击斑迹;无色透明面罩和浅色透明面罩的透光率分别应不小于85%和43%;
c)披肩缝制平整,不应有脱线、跳针以及破损、污渍等缺陷,缝制针距密度明的暗线每3cm不应小于12针,包缝线每3cm不小于9针;经耐热试验后应无明显变形或损坏;损毁长度不应小于100mm,续燃时间不应大于2s,且不应有熔融、滴落现象;耐静水压不应小于17kPa;装卸式披肩,应采用具有阻燃防水性能的纤维织物。
5.8.1.3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应满足以下要求:
a)应由外层、防水透气层、隔热层、舒适层多层织物符合而成;防护上衣对消防员的上部躯干、颈部、手臂和手腕提供保护,但保护的范围不包括头部和手部,防护上衣和防护裤子多层面料之间的重叠部分不应小于200mm;衣领高度应不小于100mm,并应有搭接或扣牢配件;袖口应设计得使之能保护消防员的手腕,并防止燃烧的废碎片进入到袖子中。袖口不应妨碍保护服的穿着,并应与防护手套的佩戴相配合;反光标志带应牢固地缝合在防护服上衣和裤子上,分体式防护服在上衣胸围、下摆、袖口、裤脚处缝合宽度不应小于50mm的反光标志带。反光标志带的设置,应在360°方位均能可见;标签应放置在防护上衣前胸左侧的舒适层上;防护服的颜色为藏蓝色;所有五金件应经防腐处理,经高温试验后,应保持其原有的功能、并无斑点、结节或尖利的边缘;应选用具有阻燃性的缝纫线和搭扣,颜色与外层面料相匹配;防护上衣的前门襟处应选用不小于8号的拉链,颜色与外层面料相匹配;防护裤子的背带应选用松紧带;
b)经阻燃性能试验后,损毁长度不应大于100mm,续燃时间不应大于2s,且不应有熔融、滴落现象;沾水等级不应小于3级;经、纬向干态断裂强力不应小于650N,经、纬向撕破强力不应小于100N;经(260±5)℃热稳定性能试验后,沿经、纬方向尺寸变化率不应大于10%,试样表面无明显变化;单位面积质量应为面料供应方提供的额定量的±5%;耐洗沾色不应小于3级,耐水摩擦不应小于3级;
c)防水透气层耐静水压不应小于17kPa,水蒸气透过量不应小于5000g/(m2·24h),经(180±5)℃热稳定性能试验后,沿经、纬方向尺寸变化率不应大于5 %,试样表面无明显变化。
d)隔热层经阻燃性试验后,损毁长度不应大于100mm,续燃时间不应大于2s,且不应有熔融、滴落现象;经(180±5)℃热稳定性能试验后,沿经、纬方向尺寸变化率不应大于5%,试样表面无明显变化;舒适层不应有熔融和滴落现象;
e)针距密度应符合各部位缝制线路顺直、整齐、平服、牢固、松紧适宜,明暗线每3cm不应小于12针,包缝线每3cm不小于9针;缝纫线经高温试验后,应无融化、烧焦的现象;
f)色差应符合防护服的领与前身、袖与前身、袋与前身、左右前身不应小于4级,其他表面部位不应小于4级。
5.8.1.4 消防手套应满足以下要求:
a)应有外层、防水层、隔热层、衬里等部分组合制成,长度应环形延伸,并应超出腕关节不少于25mm;带有袖筒的手套,其袖筒的长度不应小于50mm;经阻燃性能试验后,手套和袖筒外层和隔热层材料的损毁长度不应大于100mm,续燃时间和阻燃时间均不应大于2.0s,且不应有熔融、滴落现象;衬里材料不应有熔融、滴落现象;经260℃和180℃耐热性能试验后,试样表面应无明显变化,且不应有熔融、脱离和燃烧现象,其收缩率应分别不大于8 %和5 %;
b)本体掌心面和背面材料预处理后,其耐磨性能、割破力、撕破强力、刺穿力、灵巧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当两者材料相同时,可只对掌心面外层材料进行试验。若手套带有袖筒,以各部分材料的最小割破力确定性能;
c)根据规定进行预处理后,戴手套与未戴手套的拉重力比不应小于80%;
d)根据规定进行预处理后,手套穿戴时间不应超过25s;
e)按规定洗涤、烘干后,手套标签上的文字和图形应清晰可见。
5.8.1.5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应满足以下要求:
a)靴面不应有起皱、砂眼、杂质、气泡、疙瘩硬粒、粘伤痕迹、亮油擦伤等有损外观的缺陷;靴面与夹里布、内底布以及防砸内包头衬垫均应平整,并且不应有脱壳现象;胶靴不应有脱齿弹边、脱空、开胶、喷霜、过硫和欠硫现象;靴面、围条和外底材料的物理机械性能、外观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b)帮面、围条和外底材料经耐油性能试验后,体积变化应在(-2~+10)%范围内;经化学剂浸渍后的物理机械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靴面经抗切割试验后,不应被割穿;靴面经辐射热通量为(10±1)kW/m2,辐照1min后,其内表面温升应不大于22℃;在隔热性能试验中被加热30min时,靴底内表面的温升应不大于22℃;在防水性能试验时不应出现渗水现象;在进行防滑性能试验时,始滑角不应小于15°。
5.8.1.6 消防员呼吸保护装具应满足以下要求:
a)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结构要求、佩戴质量、整机密封性能、耐高温性能、耐低温性能、静态压力、面罩性能、减压器性能、安全阀性能、压力表、高压部件强度、中压导气管应按GA 124中相关条款的规定进行检查并应符合要求;
b)正压式消防氧气呼吸器的外观质量、结构要求、佩戴质量、气密性、供氧性能、自动补给阀开启压力、排气阀开启压力、耐温性能、压力表、面罩性能、气囊或呼吸舱有效容积、呼吸软管、呼气阀和吸气阀、减压器安全阀、高压部件强度应按GA 632中相应条款的规定进行检查并应符合要求。
5.8.1.7 消防员呼救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a)处于自动工作状态时,应具有预报警功能。当静止时间超过允许静止时间时,应发出快速的断续预报警声响信号。在预报警期间,呼救器工作方位发生变化或呼救器作速率不小于5m/s的平面匀速运动时,预报警声响信号应立即解除;
b)处于自动工作状态时,当静止时间超过允许静止时间和预报警时间之和时,应发出连续报警声响信号和方位指示频闪光信号。在报警期间,报警声响信号和方位指示频闪光信号不受呼救器工作方位变化或运动速率变化的影响,并应只能手动消除;
c)处于手动工作状态时,应发出与自动报警功能相同的报警声响信号和方位指示频闪光信号。在手动报警期间,报警声响信号和方位指示频闪光信号应不受呼救器工作方位变化或运动速率变化的影响;
d)当供电电池的电压低于额定电压的80%时,应发出区别于预报警声响信号的慢速断续告警声响信号或光信号;
e)应设置“关—手动—自动”转换开关。转换开关应灵活可靠、坚固耐用,并有防误动作结构;
f)允许静止时间应为(30±2)s;
g)预报警时间应为(15±2)s;
h)预报警声级强度应不小于80dB;
i)报警声级强度应不小于100dB;
j)低电压告警声级强度应不小于65dB;
k)连续开机时间应不小于24h;连续报警时间应不小于240min;
l)质量应不大于300g(包括电池);
m)的发光亮度应不小于300cd/m2;
n)通信型呼救器发射频率应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工作频段或频点及相关要求。其发射频率误差不应大于±25kHz;频率稳定度应不大于±2.5ppm;接收灵敏度应不大于0.5µv(信噪比为12dB);有效通信距离(空旷地带)应不小于800m;
o)通信型呼救器处于报警状态时,应发出报警声响信号和方位指示频闪光信号。同时,呼救器应能发射信号至接收终端予以识别,并能接收并识别来自接收终端发射的信号。
5.8.1.8 消防员照明灯具应满足以下要求:
a)在连续工作后,应具有低电压警示功能;
b)应具有强光、弱光和闪烁等光源模式转换功能。
5.8.1.9 消防员接触式送受话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a)送受话器各部件应无锐边、毛刺等缺陷;送受话器直接与佩带者皮肤接触的材料应不对人体皮肤产生刺激和不良反应;送受话器应保证佩带后不影响消防员其它个人装备的有效佩带;
b)送受话器通信时语音应清晰,无明显刺耳声及其它杂音;
c)送受话器处于待机受话状态时,按下通话按键即转换为送话状态,松开通话按键即转换为受话状态;
d)送受话器的佩带质量应不大于300g;
e)在音频频率范围内(300~3400)Hz,送话灵敏度应为(-20±5)dB;
f)在送话状态下送话的谐波失真系数r应不大于10%;
g)送受话器噪音抗扰等级应不小于95dB;
h)送受话器语音清晰度应不低于3级;
i)在受话状态下,受话器输入阻抗应不小于8Ω;
j)直流电源供电型送受话器持续工作时间应不小于8h。
5.8.1.10 消防红外热像仪应满足以下要求:
a)在红外方式下,应具有白热、黑热、伪彩色三种显示模式,并有温度测量值、电池耗量比例显示功能;
b)具有图像冻结功能(救助型热像仪可不具备);
c)具有图像存储功能(救助型热像仪可不具备);
d)具有图像降噪功能;
e)具有真实还原所摄热像功能(救助型热像仪可不具备);
f)具备中文的操作菜单或提示功能(救助型热像仪可不具备);
g)具有在输入目标距离、目标发射率、环境温度、相对湿度后,自动计算修正大气透过率和目标表面发射率对测量结果影响的功能(救助型热像仪可不具备);
h)质量不应大于3kg(包括电池);
i)在环境温度(23±5) ℃、焦距50 mm、F数为1时,热像仪的NETD不应大于0.2K;
j)在不同环境温度工作时,温度测量值的漂移不应大于2℃或黑体设定温度的2 %;
k)连续稳定工作时间不应小于2h;
l)测温范围应在(-20~+500)℃范围内;
m)检测型热像仪的空间分辨力不应大于2.5mrad,救助型热像仪的空间分辨力应为(3~4)mrad;
n)检测型热像仪不应大于±2℃或测量值(℃)的±2 %;救助型热像仪不应大于±10℃或测量值(℃)的±10%;
o)救助型热像仪在环境温度80℃时持续工作时间不应少于30min;在环境温度120℃时持续工作时间不应少于10min;在环境温度260℃时持续工作时间不应少于5min;
p)救助型热像仪应可在浓烟中清晰地观察到目标体的图像。
5.8.1.11 救生照明线应满足以下要求:
a)具有导向功能,线体每间隔(2±0.1)m 应有一个清晰可见的方向标志;
b)直流电源供电的常亮型照明线,连续工作时间应不小于8h;直流电源供电的闪烁型照明线,连续工作时间应不小于16h。
5.8.1.12 消防用防坠落装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a)安全绳应为连续结构,主承重部分应由连续纤维制成。表面应无任何机械损伤现象,整绳粗细均匀、结构一致;
b)安全腰带的织带应为一整根,不应有接缝;
c)安全吊带的腰部前方或胸剑骨部位至少应有一个承载连接部件。承重织带宽度应不小于40mm且不大于70mm;
d)安全带应能调节尺寸大小以适合不同体型佩戴,拉环不允许焊接,带扣与拉环应无棱角、毛刺,不应有裂纹、明显压痕和划伤等缺陷,其边缘应呈弧形;
e)安全钩应为手锁或自锁式设计。
5.8.2 安全性要求
5.8.2.1 消防头盔应满足以下要求:
a)冲击吸收性能、耐穿透性能、耐燃烧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b)帽壳泄漏电流不应超过3mA。
5.8.2.2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应满足以下要求:
a)整体防护性能应满足热防护能力(TPP值)不小于28.0cal/cm2;
b)外层材料接缝断裂强力不应小于650N;
c)反光标志带在温度为(260±5) ℃条件下,进行耐热试验5min 后,表面应无炭化、脱落现象;经高低温试验后,不应出现断裂、起皱、扭曲的现象;逆反射系数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5.8.2.3 消防手套应满足以下要求:
a)整体热防护性能应满足热防护能力(TPP 值)不小于20.0cal/cm2;
b)防水层和其缝线的防水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5.8.2.4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应满足以下要求:
a)靴头分别经10.78kN静压力试验和冲击锤质量为23kg、落下高度为300mm的冲击试验后,其间隙高度均不应小于15mm;
b)外底抗刺穿力不应小于1100N;
c)击穿电压不应小于5000V,且泄漏电流应小于3mA。
5.8.2.5 消防员呼吸保护装具应满足以下要求:
a)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的动态呼吸阻力、警报器性能、供气阀性能、气瓶、气瓶瓶阀、人员佩戴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b)正压式消防氧气呼吸器的防护性能、正压性能、压力报警、人员佩戴性能应按GA 632中相关条款的规定进行检查并应符合要求。气瓶和气瓶瓶阀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5.8.2.6 消防员呼救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a)防爆性能应符合GB 3836.1的规定;
b)正负电极与外壳间绝缘电阻在正常使用环境条件下不应低于50MΩ;正负电极与外壳间绝缘电阻在湿热试验后不应低于10MΩ;
c)置于水深为1.5m的容器内2h, 呼救器应无水渗入,并能正常工作。
d)应能耐受GB 27900要求的耐气候环境和耐机械环境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应保证功能正常。
5.8.2.7 消防员照明灯具应满足以下要求:
a)绝缘电阻、耐压强度、短路保护、表面温度应符合GB 3836.1的规定;
b)应为爆炸性气体环境用II类电气设备;
c)应具有防爆性能。其防爆型式可为隔爆型“d”、增安型“e”或本质安全型“i”,并应分别符合GB 3836.2、GB 3836.3和GB 3836.4的规定;
d)耐高温性能、耐低温性能和耐湿热性能,应分别符合GB/T 2423.1(温度[50±2]℃、2 h)、GB/T 2423.2(温度[-20±2]℃、2h)和 GB/T 2423.3(温度40℃、湿度[93±3]%、2h)的规定;
e)耐热剧变性能、耐振动性能、抗跌落性能、抗冲击性能、防护性能,不应低于GB 4208中IP55的规定。
5.8.2.8 消防员接触式送受话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a)信号输入、输出端与外壳或导电金属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Ω;
b)应能耐受GB/T 26129要求的耐气候环境和耐机械环境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应保证功能正常;
c)应能承受GB 16838-2005中静电放电II级的抗扰度试验,试验后应保证功能正常;
d)应能承受GB 16838-2005中电磁场辐射II级的抗扰度试验,试验后应保证功能正常;
e)外壳防护性能应符合 GB 4208规定的IP55的要求;
f)各个组件的连接处的连接拉力应不小于100N。经拉力试验后,各连接端不应出现连接线松动、脱落现象,且应保证功能正常;
g)防爆性能应符合GB 3836.1的规定。
5.8.2.9 消防红外热像仪应满足以下要求:
a)以三个方向(X/Y/Z)从1m高度各自由跌落到硬质地面一次后,检查热像仪功能,应保证功能正常(把手如损坏,允许更换);
b)应能耐受GA/T 635要求的环境适应性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应保证功能正常;
c)救助型热像仪应符合GB 4208外壳防护等级中IP67的要求;检测型热像仪应符合GB 4208外壳防护等级中IP54的要求。
5.8.2.10 救生照明线应满足以下要求:
a)线体表层与导线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50MΩ;
b)由交流电源供电的照明线,外部带电端子与配电箱外壳间应能经受(1500±100)V电压,持续时间1min的耐压强度试验,试验时应无击穿、闪络现象;
c)线体应能承受不小于300N的拉力。按标准规定试验后,线体及发光源应无损坏,照明线应能正常工作;
d)在连续工作时间内,线体表面温度应不大于60℃。
5.8.2.11 消防用防坠落装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a)轻型安全绳的最小破断强度应不小于20kN,通用型安全绳的最小破断强度应不小于40kN;
b)安全带上所有承载连接部件须经冲击试验。试验时,安全带不应从人体模型上松脱,而且安全带不应出现影响其安全性能的明显损伤。试验按GA 494规定进行;
c)在开口闭合状态时,轻型安全钩长轴的破断强度应不小于27kN,通用型安全钩长轴的破断强度应不小于40kN;
d)在开口打开状态时,轻型安全钩长轴的破断强度应不小于7kN,通用型安全钩长轴的破断强度应不小于11kN;
e)轻型安全钩短轴的破断强度应不小于7kN,通用型安全钩短轴的破断强度应不小于11k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