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1 功能性要求
5.12.1.1 灭火器类产品应具有能扑灭A、B、C、F类中一种或多种火灾的消防功能。一般包括手提式或推车式水系、干粉、气体、气溶胶等类灭火器产品。
5.12.1.2 充装的灭火剂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5.12.1.3 灭火器类产品的灭火性能应通过标准火灾试验进行验证,并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规定。
5.12.1.4 手提式灭火器各项功能应满足GB 4351.1的相关要求。推车式灭火器各项功能应满足GB 5100的相关要求,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还应满足GB 5099的相关要求。
5.12.1.5 操作结构应灵活、可靠,按 GB 4351.1或GB 8109的规定进行开启和保险装置性能试验,结果应符合要求。
5.12.2 安全性要求
5.12.2.1 瓶体与阀门(器头)应按GB 4351.1或GB 8109的规定进行水压性能试验,试验中不应有泄漏、破裂和可见的变形。
5.12.2.2 筒体(瓶体)的爆破性能应按GB 4351.1或GB 8109的规定进行试验。爆破时,筒体(瓶体)不应产生碎片或有部件弹出,爆破应呈塑性破坏。手提式灭火器筒体(瓶体)容积的膨胀量不应小于原容积的10%;推车式灭火器筒体(瓶体)容积的膨胀量不应小于原容积的15%。
5.12.2.3 喷射软管及接头应具有足够的强度,按GB 4351.1或GB 8109的规定进行软管及接头强度性能等试验应符合要求。
5.12.2.4 灭火器产品设有超压保护装置的,其尺寸和安装位置应适当。该装置的动作压力应按GB 4351.1或GB 8109的规定进行试验并符合标准规定。
5.12.2.5 灭火器筒体(瓶体)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或其他材料制造,针对充装对象进行内外部防腐、防锈处理,使其在不同的使用环境和介质中满足防腐、防锈要求。
5.12.2.6 灭火器类产品各联接件和紧固件应装配牢固、稳定,安全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