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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产品 消防安全要求 GA1025-2012

    • 发布日期: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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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5.1 功能性要求
    5.15.1.1 泡沫灭火设备类产品应具有将泡沫灭火剂贮存、按比例混合、发泡进行灭火等消防功能。一般包括泡沫压力储罐、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泡沫发生装置、泡沫喷射装置、预制泡沫灭火装置、泡沫液罐、泡沫喷淋设备、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泡沫喷雾灭火装置、泵组等产品。
    5.15.1.2 泡沫灭火设备在不同的启动方式下应能按规定程序可靠动作,不应出现工作故障、部件损坏、密封部位泄漏等现象。
    5.15.1.3 泡沫灭火设备应具有针对具体火灾模型的灭火性能要求,并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规定。对于现有产品标准不能涵盖的火灾模型应按其设计的使用场所进行实际的试验验证。
    5.15.1.4 泡沫压力储罐应能耐所充装的泡沫灭火剂的腐蚀,储罐上应有永久性标识,标明适用的泡沫液类型。
    5.15.1.5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中与泡沫液或泡沫混合液直接接触的零部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造,其设计强度应达到最高工作压力的4倍以上,应采用能够进行空载运行10min的泡沫液泵。
    5.15.1.6 泡沫发生装置与泡沫液相接触的零部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或作防腐处理;泡沫产生器的空气吸入口及露天的泡沫喷射口,应设置防止异物进入的金属网;在防护区内设置并利用热烟气发泡时,应选用水力驱动型泡沫产生器;高倍数产生器正面应设置防护网,在产生器反面也应设计防护设施,防止在叶轮转动时进入异物或伤人。
    5.15.1.7 泡沫喷射装置的泡沫炮炮筒和泡沫枪的枪筒设计强度应满足跌落试验的要求和在运输中的磕碰要求,与泡沫液相接触的零部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或作防腐处理。
    5.15.1.8 泡沫喷射装置的控制阀门和管道中所用的控制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当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出口管道口径大于300mm时,不宜采用手动阀门。低倍系统的水与泡沫混合液及泡沫管道、中倍系统的干式管道、高倍系统的干式管道钢管,湿式管道,宜采用不锈钢管或内、外部进行防腐处理的钢管。在寒冷季节有冰冻的地区,泡沫灭火系统的湿式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5.15.1.9 泡沫喷射装置的泵体应采用铝合金、铜合金、不锈钢材料或耐腐蚀性能不低于上述材质的其它金属材料。
    5.15.1.10 泡沫喷射装置设备及部件应能耐受相关产品标准要求的高温试验、低温试验、恒定湿热试验、温度循环泄漏试验,机械振动试验,盐雾腐蚀、应力腐蚀、二氧化硫腐蚀试验,功能应正常。
    5.15.2 安全性要求
    5.15.2.1 泡沫喷射装置中所使用的部件的耐压强度均应满足相关的产品标准规定。靠压缩气体或泵组驱动的装置产品的瓶组和封闭管段间应设置超压泄放装置。
    5.15.2.2 泡沫喷射装置压缩气体的充装应满足GB 14194的要求,并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充装压缩气体的瓶组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容器阀出口应安装误喷射防护装置,且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GB 150、GB 5099、GB 5100、TSG R0004 等标准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 消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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