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消防产品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4.2 消防产品应具有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火灾防护、避难、逃生中的一项或多项功能。
4.3 消防产品除满足其自身安全要求外,不应具有引发火灾、增加火灾危害及其他危害的可能性,还应具有确保实现消防产品功能性要求的防护、运行、储运、环境等方面的条件或措施。
4.4 为验证消防产品的消防安全要求,应采用先进的试验方法和科学的验证手段。
4.5 消防产品应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标志,标志的内容、施加形式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4.6 消防产品所采用的包装材料,不应与产品发生物理或化学作用从而影响产品或包装的质量。采用包装容器的,容器应完整无损。消防产品的外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名称、数量、重量及标示产品的码放、存贮、运输等要求。
4.7 属于国家专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产品,其包装、存贮、运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管理的规定。
5.1.1 功能性要求
5.1.1.1 火灾报警类产品应具有火灾早期探测、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及控制信号等消防功能。一般包括火灾触发器件、火灾警报装置、火灾报警控制装置、消防联动控制装置等产品。
5.1.1.2 火灾触发器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a)在被监视区域的火灾参数达到其报警条件时,应发出报警信号;
b)当产品存在影响使用功能的故障时应发出故障信号。
5.1.1.3 火灾警报装置在接收到启动控制信号后应持续发出相应的警报信号。
5.1.1.4 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应能在接收到报警信号10s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b)具有控制输出功能的产品应能按设计要求输出控制信号;
c)应具有故障检测功能,当产品存在影响使用功能的故障时应发出故障信号。
5.1.1.5 消防联动控制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应能按设计要求控制受控设备启动或停止,并应能正确显示受控设备的状态;
b)应具有故障检测功能,当产品存在影响使用功能的故障时应发出故障信号。
5.1.1.6 火灾报警类产品的系统组件之间的兼容性应满足GB 22134的要求。
5.1.1.7 程序和数据的存贮应满足以下要求:
a)程序和出厂设置等预置数据应存贮在不易丢失信息的存储器中。改变上述存储器内容应通过特殊工具或密码实现,并且不应能在产品正常运行时进行;
b)现场设置的数据应被存贮在探测器无外部供电情况下信息至少能保存14d的存储器中,除非有措施保证在探测器电源恢复后1h内对该数据进行恢复。
5.1.2 安全性要求
5.1.2.1 火灾报警类产品交流电源输入端与机壳间的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50MΩ;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间的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20MΩ。
5.1.2.2 火灾报警类产品交流电源输入端与机壳间应能耐受频率为50Hz、有效值电压为1250V的交流电压历时1min的电气强度试验,试验期间不应发生击穿现象。
5.1.2.3 火灾报警类产品在1.06倍额定电压工作时,泄漏电流应不大于0.5mA。
5.1.2.4 火灾报警类产品应能耐受GB 16838-2005要求的高温(运行)试验、低温(运行)试验、恒定湿热(运行)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应保证功能正常。
5.1.2.5 火灾报警类产品应能耐受GB 16838-2005要求的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应保证功能正常。
5.1.2.6 火灾报警类产品外壳材料的阻燃性能不应低于GB 8624 B1级要求,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 4208规定的IP30等级,适用于室外使用的产品应具有防尘功能和防水功能。
5.1.2.7 火灾报警类产品接线端子的结构应保证良好的电接触和预期的载流能力,其所有的接触部件和载流部件应由导电的金属制成,并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
5.1.2.8 火灾报警类产品内部主要电子、电气元件的最大温升不应大于60℃。环境温度为25±3℃条件下,内置变压器、镇流器等发热元部件的表面最大温度不应超过90℃。电池周围(不触及电池)环境最大温度不超过45℃。
5.1.2.9 工作电压有效值大于50V的产品内部的爬电距离不应小于2.5mm,电气间隙不应小于1.7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