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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产品 消防安全要求 GA1025-2012

    • 发布日期: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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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1 功能性要求
    5.3.1.1 建筑耐火构件类产品应具有防火、隔火和防烟等消防功能。一般包括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防火玻璃等建筑防火分隔物产品。
    5.3.1.2 建筑耐火构件类产品应具有一定等级的耐火极限,且不低于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要求。
    5.3.1.3 建筑耐火构件类产品应具有确保火灾时保持关闭或开启的功能,运行或启闭过程中应灵活、稳定,无卡阻现象,产品部件需要人力启闭时,应保证人员启闭方便、可靠,力矩适当。
    5.3.1.4 具有联动性能的产品,当接收消防联动信号后,联动控制装置应能够及时作出反应,控制运动部件迅速执行指令,且动作灵活、稳定、无卡阻现象。
    5.3.1.5 带电工作的产品,其电源性能、绝缘性能、耐压性能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5.3.2 安全性要求
    5.3.2.1 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应对人体无毒无害,符合健康、环保的有关规定。
    5.3.2.2 产品使用的填充材料、板材、龙骨框架等应为非金属材料,应使用耐火材料,满足一定的燃烧性能等级。
    5.3.2.3 防火玻璃的弓形弯曲度不应超过0.3%,波形弯曲度不应超过0.2%,可见光透射比的偏差值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词: 消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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