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1 建筑物沉降观测应设置永久性高程基准点,每个场地永久性高程基准点的数量不得少于3个。高程基准点应设置在变形影响范围以外,高程基准点的标石应埋设在基岩或稳定的地层中,并应保证在观测期间高程基准点的标高不发生变动。
8.4.2 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根据建筑物体形、结构特点、工程地质条件等确定。宜在建筑物中心点、角点及周边每隔10m~15m或每隔(2~3)根柱处布设观测点。并应在基础类型、埋深和荷载有明显变化及可能发生差异沉降的两侧布设观测点。
8.4.3 沉降观测的水准测量级别和精度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使用要求、环境影响、工程地质条件及预估沉降量等因素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有关规定确定。
8.4.4 沉降观测应从完成基础底板施工时开始,在施工和使用期间连续进行长期观测。直至沉降稳定终止。
8.4.5 沉降稳定的控制标准宜按沉降观测期间最后100d的平均沉降速率不大于0.01mm/d采用。
条文说明
8.4 建筑物沉降观测
8.4.1 本条重点强调了水准点的埋设要求。目前有些工程在进行建筑物沉降观测时,通常使用浅埋或施工单位设置的普通水准点。由于水准点不稳定,并时常受周围环境和区域沉降的影响,致使建筑物实测沉降较小、甚至出现“上浮”。实际上这种情况所获得的实测沉降数据只是建筑物的相对沉降,不能真实反映建筑物的实际沉降量。因此水准点的埋没质量直接影响建筑物沉降观测的准确性。
8.4.4 高层建筑地下室埋置较深。为获取完整的沉降观测资料,沉降观测应从基础底板浇筑后立即进行埋点观测。由于高层建筑荷载较大,地基压缩层较深,一般地基土固结变形都需要较长的时间。大量实测工程也证明,高层建筑在结构封顶或竣工后,其后期沉降还是较大的。但目前多数建筑物仅在施工期间进行沉降观测,甚至在结构主体封顶或竣工后立刻停止沉降观测。不仅没有了解建筑物竣工后的沉降发展规律,而且也未真正获取建筑物完整的实测沉降数据。建筑物沉降观测工作量不大。经费较低,但确有较高的应用价值。设计单位和建设方即可依据观测结果规避建设风险。也可积累工程经验,为优化类似工程的地基基础设计方案提供可靠依据。
8.4.5 现行行业规范《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规定的稳定标准沉降速率为(1~4)mm/100d,主要是根据北京、上海、天津、济南和西安5个城市的稳定控制指标确定的。其中,北京、上海和济南为1mm/100d;天津为(1~1.7)mm/100d;西安为(2~4)mm/100d。实际应用中,稳定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地基土压缩性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