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设计前,应通过工程勘察查明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和不良地质作用,并应提供资料完整、评价正确、建议合理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4.1.2 岩土工程勘察宜按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三个阶段进行:对于复杂场地、复杂地基以及特殊土地基,尚应根据筏形与箱形基础设计、地基处理或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岩土工程问题进行施工勘察或专项勘察;对重大及特殊工程,或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对地基评价和地下室抗浮以及施工降水有重大影响时,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4.1.3 岩土工程勘察前,应取得与勘察阶段相应的建筑和结构设计文件,包括建筑及地下室的平面图、剖面图、地下室设计深度,荷载情况、可能采用的基础方案及支护结构形式等。
4.1.4 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查明建筑场地及其邻近地段内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治理方案的建议;
2 应查明建筑场地的地层结构、成因年代以及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评价地基均匀性和承载力;
3 应查明埋藏的古河道、浜沟、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埋藏物和人工地下设施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4 应查明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判定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5 对场地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6度的地区,应对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进行评价;
6 应提出地基基础方案的评价和建议以及相应的基础设计和施工建议;
7 对需进行地基变形计算的建筑物,应提供变形计算所需的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8 当基础埋深低于地下水位时。应提出地下水控制的建议和分析地下水控制对相邻建筑物的影响,并提供有关的技术参数;
9 对基坑工程应提出放坡开挖、坑壁支护、环境保护和监测工作的方案和建议,并提出基坑稳定计算所需参数;
10 对边坡工程应提供边坡稳定计算参数,评价边坡稳定性,提出整治潜在的不稳定边坡措施的建议。
4.1.5 当工程需要时,应在专项勘察的基础上,根据建筑物基础埋探、场地岩土工程条件,论证地下水在建筑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提出抗浮设计水的建议。
4.1.6 勘察文件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 72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4.1 一般规定
4.1.1 2000年1月30日由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结合目前勘察设计市场的实际情况,故在地基勘察章节一般规定中,特别强调各方建设主体必须遵守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在进行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设计前,应先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查明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同时对岩土工程勘察提出了工作要求。
4.1.2 本条规定岩土工程勘察宜分阶段进行。勘察单位应根据设计阶段和工程任务的具体要求进行相应阶段的勘察工作。不过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项目的特殊性或业主的开发要求,即使复杂场地、复杂地基以及特殊土地基勘察,不一定能清晰划分阶段,甚至是并为一次完成。只要岩上工程勘察能满足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设计对地基计算的需求,并解决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岩土工程问题就可以。
对于专项勘察,应结合工程需要,可穿插在三个勘察阶段或施工勘察的不同时期进行。专项勘察可以是单项岩土问题勘察,也可是专项问题研究或咨询。
4.1.3 在岩土工程勘察前,应详细了解建设方和设计方要求,取得与勘察阶段相应的设计资料.特别是在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时,应主动通过建设方搜集相关的建筑与结构设计文件,包括建筑总平面图、建筑结构类型、建筑层数、总高度、荷载及荷载效应组合、地下室层数、基础埋深、预计的地基基础形式、可能的基坑支护方案以及设计方的技术要求等,以便合理地进行勘察工作量的策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岩土工程评价,提出相应的地基基础方案及相关建议。但在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也可先按方格网布点进行勘察,且勘察点应适当加密。在具备本条规定的条件后,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勘察方案。
4.1.4 本条规定了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此外,还应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 72和《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相关要求。
4.1.5 建筑物抗浮设计水位与场地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以及建筑物使用期内地下水位的变化趋势有关。而地下水位的变化趋势受人为因素和政府水资源政策控制的影响,因此抗浮设计水位是一个技术经济指标。抗浮设计水位的确定是十分复杂的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工作。条文中的专项工作是指依据本场地的历史最高水位、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勘探时地下水位、基础埋深、建筑荷载等资料,综合考虑建筑物使用期间地下水人工采取量和地区地下水补给条件的变化,确定抗浮设计水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