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本章适用于木门窗制作与安装、金属门窗安装、塑料门窗安装、特种门安装、门窗玻璃安装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5.1.2 门窗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门窗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特种门及其附件的生产许可文件。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施工记录。
5.1.3 门窗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
2 建筑外墙金属窗、塑料窗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
5.1.4 门窗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预埋件和锚固件。
2 隐蔽部位的防腐、填嵌处理。
5.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100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特种门每50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5.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并不得少于3樘,不足3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6樘,不足6樘时应全数检查。
2 特种门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0%,并不得少于10樘,不足10樘时应全数检查。
5.1.7 门窗安装前,应对门窗洞口尺寸进行检验。
5.1.8 金属门窗和塑料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施工,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方法施工。
5.1.9 木门窗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处应进行防腐处理并应设置防潮层;埋入砌体或混凝土中的木砖应进行防腐处理。
5.1.10 当金属窗或塑料窗组合时,其拼樘料的尺寸、规格、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
5.1.11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5.1.12 特种门安装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有关专业标准和主管部门的规定。
条文说明
5.1 一般规定
5.1.5 本条规定了门窗工程检验批划分的原则。即进场门窗应按品种、类型、规格各自组成检验批,并规定了各种门窗组成检验批的不同数量。
本条所称门窗品种,通常是指门窗的制作材料,如实木门窗、铝合金门窗、塑料门窗等;门窗类型指门窗的功能或开启方式,如平开窗、立转窗、自动门、推拉门等;门窗规格指门窗的尺寸。
5.1.6 本条对各种检验批的检查数量作出规定。考虑到对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的外窗各项性能要求应更为严格,故每个检验批的检查数量增加一倍。此外,由于特种门的重要性明显高于普通门,数量则较之普通门为少,为保证特种门的功能,规定每个检验批抽样检查的数量应比普通门加大。
5.1.7 本条规定了安装门窗前应对门窗洞口尺寸进行检查,除检查单个门窗洞口尺寸外,还应对能够通视的成排或成列的门窗洞口进行目测或拉通线检查。如果发现明显偏差,应向有关管理人员反映,采取处理措施后再安装门窗。
5.1.8 安装金属门窗和塑料门窗,我国规范历来规定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施工,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方法施工,其原因主要是防止门窗框受挤压变形和表面保护层受损。木门窗安装也宜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施工。如果采用先安装后砌口的方法施工时,则应注意避免门窗框在施工中受损、受挤压变形或受到污染。
5.1.10 组合窗拼樘料不仅起连接作用,而且是组合窗的重要受力部件,故对其材料应严格要求,其规格、尺寸、壁厚等应由设计给出,并应使组合窗能够承受该地区的瞬时风压值。
5.1.11 门窗安装是否牢固既影响使用功能又影响安全,其重要性尤其以外墙门窗更为显著。故本条规定,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固定,建筑外墙门窗均必须确保安装牢固,并将此条列为强制性条文。内墙门窗安装也必须牢固,本规范将内墙门窗安装牢固的要求列入主控项目而非强制性条文。考虑到砌体中砖、砌块以及灰缝的强度较低,受冲击容易破碎,故规定在砌体上安装门窗时严禁用射钉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