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了在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的设计、施工和质量检验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既有建筑因勘察、设计、施工或使用不当;增加荷载、纠倾、移位、改建、古建筑保护;遭受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或自然灾害的影响等需对其地基和基础进行加固的设计、施工和质量检验。
1.0.3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施工和质量检验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根据我国情况,既有建筑因各种原因需要进行地基基础加固者,从建造年代来看,除少数古建筑和新中国成立前建造的建筑外,绝大多数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建造的建筑,其中又以新中国成立初期至20世纪70年代末建造的建筑占主体,改革开放以来建造的大量建筑,也有一小部分需要进行加固。就建筑类型而言,有工业建筑和构筑物,也有公用建筑和大量住宅建筑。因而,需要进行地基基础加固的既有建筑范围很广、数量很多、工程量很大、投资很高。因此,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的设计和施工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各项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保护环境。
1.0.2 本条规定了规范的适用范围。增加荷载包括加固改造增加的荷载以及直接增层增加的荷载;自然灾害包括地震、风灾、水灾、泥石流、海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