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 移位加固施工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8.3.2 托换梁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3.7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设置水平标高控制线,上轨道梁底面标高应保证在同一水平面上。
2 上轨道梁施工时,可分段置入上承压板,并保证其在同一水平面上,上承压板宜可靠固定在上轨道梁底面,板端部应设置防翘曲构造措施。
3 当设计需要双向移位时,其上承压板可在托换施工时,进行双向预埋;也可先进行单向预埋,另一方向可在换向时进行置换。
8.3.3 移位加固地基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轨道基础顶面标高应保证在同一水平面上,其表面应平整。
2 轨道地基基础和新址地基基础施工后,经检验达到设计要求时,方可进行移位施工。
8.3.4 移动装置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移动装置包括上、下承压板,滚动支座或滑动支座,可在托换施工时,分段预先安装;也可在托换施工完成后,采取整体顶升后,一次性安装。
2 当采用滚动移位时,可采用直径不小于50mm的钢辊轴作为滚动支座;采用滑动移位时,可采用合适的橡胶支座作为滑动支座,其规格、型号等应统一。
3 当采用工具式下承压板时,每根承压板长度宜为2000mm,相互间连接构件应根据移位反力,按钢结构设计进行计算。
4 当移位距离较长时,宜采用可移动、可重复使用、易拆装的工具式下承压板,并与反力支座结合。
8.3.5 移位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移位前,应对上托换梁系和移位地基基础等进行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
2 移位前,应对移动装置、反力装置、施力系统、控制系统、监测系统、应急措施等进行检验与检查。
3 正式移位前,应进行试验性移位,检验各装置与系统的工作状态和安全可靠性能,并测读各移位轨道推力,当推力与设计值有较大差异时,应分析其原因。
4 移动施工时,动力施加应遵循均匀、分级、缓慢、同步的原则,动力系统应有测读装置,移动速度不宜大于50mm/min,应设置限制滚动装置,及时纠正移位中产生的偏移。
5 移位施工时,应避免建筑物长时间处于新、旧基础交接处,减少不均匀沉降对移位施工的影响。
6 移位施工过程中,应对上部建筑结构进行实时监测。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停止移位施工,待查明原因,消除隐患后,方可继续施工。
7 当折线、曲线移位施工过程需进行换向,或建筑物移位完成后。需置换或拆除移动装置时,可采用整体顶升方法,顶升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7.3.7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8.3 施工
8.3.1 移位加固施工具有特殊性,应编制专项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应通过专项论证后实施。
8.3.2 托换梁系中的上轨道梁的施工质量将直接影响到移位加固实施,其关键点在于上轨道梁底标高是否水平,及各上轨道梁底标高是否在同一水平面。
8.3.3 移位地基基础施工应严格按统一的水平标高控制线施工,保证其顶面标高在同一水平面上。其控制措施可在其地基基础顶面采用高强度材料进行补平,对局部超高区域可采用机械打磨修整。
8.3.4 移位装置包含上承压板、下承压板、滚动或滑行支座,其型号、材质等应统一,防止产生变形差。托换施工时预先安装其优点是节省费用,但施工要求较高;采用后期整体顶升后一次性安装其优点是水平控制较易调整,但增加费用。
工具式下承压板由槽钢、钢板、混凝土加工制作而成,其大样示意图见图6,其优点是可移动、可拆装、可重复使用,使用方便,节省费用。
图6 组合式下轨道板
1—槽钢;2—封底钢板;3—连接钢板;
4—ф20孔;5—细石混凝土;6—ф6@200
8.3.5 移位实施前应对托换梁系和移位地基基础等进行验收,对移位装置、反力装置、施力系统、控制系统、监测系统、指挥系统、应急措施等进行检验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实施移位施工。
正式移位前的试验性移位,主要是检测各装置与系统间的工作状态和安全可靠性能,测试各施力点推力与理论计算值差异,以便复核与调整。
移位过程中应控制移动速度并应及时调整偏位,其偏位宜采用辊轴角度来调整。对于建筑物长时间处于新旧基础交接处时应考虑不均匀沉降对上部结构及后续移位产生的不利影响,对上部结构应进行实时监测,确保上部结构安全。
建筑物移位加固近年来得到了较大发展,其技术也日趋完善与成熟,从早期小型、低层、手动千斤顶或卷扬机外加动力,发展到日前多层或高层、液压千斤顶外加动力系统。在施力系统、控制系统、监测系统、指挥系统等方面尚可应用现代科技技术,增加自动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