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1 整体托换加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砌体结构,应在承重墙与基础梁间设置托换梁,对于框架结构,应在承重柱与基础间设置托换梁。
2 砌体结构的托换梁,可按连续梁计算。框架结构的托换梁,可按倒置的牛腿计算。
3 基础梁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和变形验算;原基础梁刚度不满足时,应增大截面尺寸;地基承载力和变形验算不满足要求时,可按本规范第11章的方法进行地基加固。
4 按托换过程中最不利工况,进行上部结构内力复核。
5 分析评价进行上部结构加固的必要性及采取的保护措施。
9.2.2 局部托换加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行上部结构的受力分析,确定局部托换加固的范围,明确局部托换的变形控制标准。
2 进行局部托换加固的地基承载力和变形验算。
3 进行局部托换基础或基础梁的内力验算。
4 按局部托换最不利工况,进行上部结构的内力、变形复核。
5 分析评价进行上部结构加固的必要性及采取的保护措施。
9.2.3 地基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进行地基基础加固。加固方法可按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采用锚杆静压桩、树根桩、加大基础底面积或采用抬墙梁、坑(墩)式托换,以及采用复合地基、桩基相结合的托换方式,并对地基加固后的基础内力进行验算,必要时,应采取基础加固措施。
9.2.4 新建地铁或地下工程穿越建筑物时,地基基础托换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进行穿越工程对既有建筑物影响的分析评价,计算既有建筑的内力和变形。影响较小时,可采用加强建筑物基础刚度和结构刚度,或采用隔断防护措施的方法;可能引起既有建筑裂缝和正常使用时,可采用地基加固和基础、上部结构加固相结合的方法;穿越施工既有建筑存在安全隐患时,应采用加强上部结构的刚度、局部改变结构承重体系和加固地基基础的方法。
2 需切断建筑物桩体或在桩端下穿越时,应采用桩梁式托换、桩筏式托换以及增加基础整体刚度、扩大基础的荷载托换体系,必要时,应采用整体托换技术。
3 穿越天然地基、复合地基的建筑物托换加固,应采用桩梁式托换、桩筏式托换或地基注浆加固的方法。
9.2.5 既有建筑功能改造,改变上部结构承重体系或基础形式,地基基础托换加固设计,可采用下列方法:
1 建筑物需增加层高或因建筑物沉降量过大,需抬升时,可采用整体托换。
2 建筑物改变平面尺寸,增大开间或使用面积,改变承重体系时,可采用局部托换。
3 建筑物增加地下室,宜采用桩基进行整体托换。
9.2.6 因地震、地下洞穴及采空区土体移动、软土地基变形、地下水位变化、湿陷等造成地基基础损害时,地基基础托换加固,可采用下列方法:
1 建筑物不能正常使用时,可采用整体托换加固,也可采用改变基础形式的方法进行处理。
2 结构(包括基础)构件损害,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可采用局部托换及结构构件加固相结合的方法。
3 地基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地基加固。
9.2.7 采用抬墙法托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抬墙梁应根据其受力特点,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进行结构设计。
2 抬墙梁的位置,应避开一层门窗洞口,当不能避开时,应对抬墙梁上方的门窗洞口采取加强措施。
3 当抬墙梁与上部墙体材料不同时,抬墙梁处的墙体,应进行局部承压验算。
9.2.8 采用桩式托换,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当有地下洞穴、采空区影响时,应进行成桩的可行性分析。
2 评估托换桩的施工对原基础的影响。对产生影响的基础采取加固处理后,方可进行托换桩的施工。
3 布桩时,托换桩与新建地下工程、采空区、地下洞穴净距不应小于1.0m,托换桩端进入地下工程、采空区、地下洞穴底面以下土层的深度不应少于1.0m。
4 采取减少托换桩与原基础沉降差的措施。
条文说明
9.2 设计
9.2.1 本条为既有建筑整体托换加固设计的要求。整体托换加固,应在上部结构满足整体托换要求条件下进行,并进行必要的计算分析。
9.2.2 局部托换加固的受力分析难度较大,确定局部托换加固的范围以及局部托换的位移控制标准应考虑既有建筑的变形适应能力。
9.2.4 这是近年工程中产生的新的问题。穿越工程的评价分析方法,采用的托换技术,以及采用桩梁式托换、桩筏式托换以及增加基础整体刚度、扩大基础的荷载托换体系等,应根据工程情况具体分析确定。
9.2.5 既有建筑功能改造,改变上部结构承重体系或基础形式,地基基础托换加固设计方案应结合工程经验、施工技术水平综合分析后确定。
9.2.6 针对因地震、地下洞穴及采空区土体移动、软土地基变形、地下水变化、湿陷等造成地基基础损害,提出地基基础托换加固可采用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