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1 当既有建筑周围进行新建工程基坑施工时,应分析新建工程基坑支护施工过程、基坑支护体系变形、基坑降水、基坑失稳等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安全的影响,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10.4.2 基坑支护工程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保护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清既有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现状,分析基坑土方开挖对既有建筑的影响。
2 查清基坑支护工程周围管线的位置、尺寸和埋深以及采取的保护措施。
3 当地下水位较高需要降水时,应采用帷幕截水、回灌等技术措施,避免由于地下水位下降影响邻近既有建筑和周围管线的安全。
4 基坑采用锚杆支护结构时,避免采用对邻近既有建筑地基稳定和基础安全有影响的锚杆施工工艺。
5 应在既有建筑上和深基坑周边设置水平变形和竖向变形观测点。当水平或竖向变形速率超过规定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6 对可能发生的基坑工程事故,应制定应急处理方案。
10.4.3 当基坑内降水开挖,造成邻近既有建筑或地下管线发生沉降、倾斜或裂损时,应立刻停止坑内降水,查出事故原因,并采取有效加固措施。应在基坑截水墙外侧,靠近邻近既有建筑附近设置水位观测井和回灌井。
10.4.4 当邻近既有建筑为桩基础或新建建筑采用打入式桩基础时,新建基坑支护结构外缘与邻近既有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1.5倍。无法满足最小安全距离时,应采用隔振沟或钢筋混凝土地下连续墙等保护既有建筑安全的基坑支护形式。
10.4.5 当既有建筑临近基坑时,该侧基坑周边不得搭建临时施工建筑和库房,不得堆放建筑材料和弃土,不得停放大型施工机械和车辆。基坑周边地面应做护面和排水沟,使地面水流向坑外,并防止雨水、施工用水渗入地下或坑内。
10.4.6 当既有建筑或地下管线因深基坑施工而出现倾斜、裂缝或损坏时,应根据既有建筑的上部结构特点、结构损害程度和地基土层条件,采用本规范第7章、第9章和第11章的方法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进行加固或对地下管线采取保护措施。
条文说明
10.4 深基坑工程引起事故的预防与补救
10.4.1 基坑支护施工过程、基坑支护体系变形、基坑降水、基坑失稳都可能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造成破坏,特别是在深厚淤泥、淤泥质土、饱和黏性土或饱和粉细砂等地层中开挖基坑,极易发生事故,对这类场地和深基坑必须充分重视,对可能发生的危害事故应有分析、有准备、预先做好危害事故的预防措施。
10.4.2 本条为基坑支护设计对既有建筑的保护措施:
2 近年来的一些基坑支护事故表明,如化粪池、污水井、给水排水管线的漏水均能造成基坑的破坏,影响既有建筑的安全。原因一是化粪池、污水井、给水排水管线原来就存在渗漏水现象,周围土体含水量高、强度低,如采用土钉墙支护会造成局部失稳;原因二是基坑水平变形过大,造成管线开裂,水渗透到基坑造成基坑破坏。这些基坑事故都可能危害既有建筑的安全。
3 我国每年都有基坑支护降水造成既有建筑、道路、管线开裂的报道,因此,地下水位较高时,宜避免采用开敞式降水方案,当既有建筑为天然地基时,支护结构应采用帷幕止水方案。
4 锚杆或土钉下穿既有建筑基础时,施工过程对基底土的扰动及浆液凝固前都可能产生沉降,如锚杆的倾斜角偏大则会出现建筑物的倾斜,应尽量避免下穿既有建筑基础。当无法解决锚杆对邻近建筑物的安全造成的影响时,应变更基坑支护方案。
5 基坑工程事故,影响到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工程损失很大。为了确保基坑及其周边既有建筑的安全,首先要有安全可靠的支护结构方案,其次要重视信息化施工,掌握基坑受力和变形状态,及时发现问题,迅速妥善处理。
10.4.3 基坑降水常引发基坑周边建筑物倾斜、地面或路面下陷开裂等事故,防止的关键在于保持基坑外水位的降深,一般可采取设置回灌井和有效的止水墙等措施。反之,不设回灌井,忽视对水位和邻近建筑物的观测或止水墙工程粗糙漏水,必然导致严重后果。因此,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场地,地下水处理是保证基坑工程安全的重要技术措施。
10.4.4 在既有建筑附近进行打入式桩基础施工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影响较大,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既有建筑安全。
10.4.5 基坑周边不准修建临时工棚,因为场地坑边的临建工棚对环境卫生、工地施工安全、特别是对基坑安全会造成很大威胁。地表水或雨水渗漏对基坑安全不利,应采取疏导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