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鉴定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搜集鉴定所需要的基本资料。
2 对搜集到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制定现场调查方案,确定现场调查的工作内容及方法。
3 结合搜集的资料和调查的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检验方法并进行现场检验。
4 综合分析评价,作出鉴定结论和加固方法的建议。
4.1.2 现场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既有建筑使用历史和现状,包括建筑物的实际荷载、变形、开裂等情况,以及前期鉴定、加固情况。
2 相邻的建筑、地下工程和管线等情况。
3 既有建筑改造及保护所涉及范围内的地基情况。
4 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的现状情况。
4.1.3 具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现场检验:
1 基本资料无法搜集齐全时。
2 基本资料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时。
3 使用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
4 现有资料不能满足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和施工要求时。
4.1.4 具有下列情况时,应对既有建筑进行沉降观测:
1 既有建筑的沉降、开裂仍在发展。
2 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等,对既有建筑安全仍有较大影响。
4.1.5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鉴定,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分析评价:
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承载力、变形、稳定性和耐久性。
2 引起既有建筑开裂、差异沉降、倾斜的原因。
3 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和降水、新建地下工程或自然灾害等,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已造成的影响或仍然存在的影响。
4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的必要性,以及采用的加固方法。
5 上部结构鉴定和加固的必要性。
4.1.6 鉴定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工程名称,地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基础、结构形式,层数,改造加固的设计要求,鉴定目的,鉴定日期等。
2 现场的调查情况。
3 现场检验的方法、仪器设备、过程及结果。
4 计算分析与评价结果。
5 鉴定结论及建议。
条文说明
4.1 一般规定
4.1.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进行鉴定可采用以下步骤(图1):
图1 鉴定工作程序框图
由于现场实际情况的变化,鉴定程序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例如:所鉴定的既有建筑基本资料严重缺失,则首先应进行现场调查,根据调查的情况分析确定现场检验方法和内容。根据现场调查及现场检验获得的资料作出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再到现场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必要的现场检验,才可能给出鉴定结论。现场调查情况与搜集的资料不符或在现场检验后发现新的问题而需要进一步的检验。
4.1.2 由于地基基础的隐蔽性,现场检验困难、复杂,不可能进行大面积的现场检验,在进行现场检验前,应首先在所掌握的基本资料基础上进行初步分析,根据初步分析的结果,确定下一步现场检验的工作重点和工作内容,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可以采用的现场检验方法。无论是资料搜集还是现场调查都应围绕加固的目的结合初步分析结果进行。资料搜集和现场调查过程中可能发生对初步分析结果更进一步深入的分析结果,两者应结合进行。
4.1.3、4.1.4 当根据所搜集和调查的资料仍无法对既有建筑的地基基础作出正确评价时,应进行现场检验和沉降观测,严禁凭空推断而得出鉴定结论。
基础的沉降是反映地基基础情况的一个最直接的综合指标,而目前往往无法获得连续的、真实的沉降观测资料。当既有建筑的变形仍在发展,根据当前状况得出的鉴定结果并不能代表既有建筑以后的情况,也需要进一步进行沉降观测。
当需要了解历史沉降情况而缺乏有效的沉降资料时,也可根据设计标高结合现场调查情况依照当地经验进行估算。
4.1.5 分析评价是鉴定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需要根据所得到的资料围绕加固的目的、结合当地经验进行综合分析。除了给出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承载力、变形、稳定性和耐久性的分析评价外,尚应根据加固目的的不同进行下列相应的分析评价:
1 因勘察、设计、施工或因使用不当而进行的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应在充分了解引起建筑物开裂、沉降、倾斜的原因后,才能针对原因提出合理有效的加固方法,因此,对于此类加固,应分析引起既有建筑的开裂、沉降、倾斜的原因,以便确定合理有效的加固方法。
2 增加荷载、纠倾、移位、改建、古建筑保护而进行的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只有在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实际承载力和改造、保护的要求比较后,才能确定出既有建筑的地基基础是否需要进行加固及如何加固,故此类加固应针对改造、保护的要求,结合既有建筑的地基基础的现状,来比较分析既有建筑改造、保护时地基加固的必要性。
3 遭受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或自然灾害的影响而进行的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应首先分析清楚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已造成的影响和仍然存在的影响情况后,才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已经造成的影响和避免进一步的影响,所以对于该类地基基础加固应对既有建筑的影响情况作出分析评价。
另外,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进行鉴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进行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因此,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分析评价尚应结合现场条件来分析不同地基基础加固方法的适用性和可行性,以便给出建议的地基基础加固方法;当涉及上部结构的问题时,应对上部结构鉴定和加固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必要时提出进行上部结构鉴定和加固的建议。
4.1.6 本条规定为鉴定报告应该包含的基本内容。为了使得鉴定报告内容完整,有针对性,报告的内容有时尚应包括必要的情况说明甚至证明材料等。
鉴定结论是鉴定报告的核心内容,必须叙述用词规范、表达内容明确。同时为了使得鉴定报告确实能够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的设计和施工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鉴定结论的内容除了给出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评价外,尚应给出对加固设计和施工方法的建议。
鉴定报告应包含调查资料及现场测试数据和曲线,以及必要的计算分析过程和分析评价结果,严禁鉴定报告仅有鉴定结论而无数据和分析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