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消防文库>其它建筑资料 > 正文

    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鉴定标准 GB50994-2014

    • 发布日期:2018-07-19
    • 浏览次数:520

    Ⅰ 一般规定

    4.6.1 蓄电池类设备应包括玻璃缸式蓄电池组和浮放的免维护蓄电池。
    4.6.2 蓄电池抗震鉴定时,应重点检查安装方式和外接导线。
    4.6.3 蓄电池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Ⅱ 抗震鉴定

    4.6.4 蓄电池的抗震鉴定应满足下列规定:
        1 蓄电池应有防止位移、倾倒或跌落的措施;
        2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或9度时,玻璃缸式蓄电池组的单体之间应有防碰撞措施;
        3 玻璃缸式蓄电池的加固支架不应妨碍蓄电池的维护和检查;
        4 蓄电池之间应为软导线或电缆连接。

    Ⅲ 抗震措施

    4.6.5 蓄电池不满足本节抗震鉴定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采取抗震措施:
        1 蓄电池应有防止位移、倾倒或跌落的措施,可采取支架固定方式,支架应固定在支承结构上;
        2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或9度时,玻璃缸式蓄电池组的单体之间应设有隔板或垫块;
        3 玻璃缸式蓄电池的加固支架高度应大于蓄电池重心高度,但不应妨碍蓄电池的维护和检查;
        4 蓄电池之间宜采用软导线或电缆连接,端电池应采用电缆作为引线。


    条文说明

    4.6 蓄电池

    4.6.4、4.6.5 以往的破坏性地震,对浮放蓄电池影响较大,成排成列浮放蓄电池倾斜和倾倒现象屡见不鲜。所以,本条规定浮放蓄电池应有防倾斜和倾倒的措施。
        过去有的企业蓄电池加固后,由于支架影响观察蓄电池的液面,因此被拆掉,起不到抗震作用。

    关键词: 结构工程
    
     
    QQ在线咨询
    售前咨询热线
    15502421522
    售后咨询热线
    18002469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