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当电气设备有支承结构时,应充分考虑支承结构的动力放大作用,地震影响系数应乘以支承结构的动力反应放大系数。
5.2.2 可将支承结构与电气设备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抗震鉴定。
5.2.3 对安装在室外低矮支架、室内底层或洞内的电气设备,其支承结构的动力反应放大系数的取值不宜小于1.2。
5.2.4 室内二、三层楼板上的电气设备,建筑物的动力反应放大系数应取2.0。安装在更高楼层上的电气设备,建筑物的动力反应放大系数取值应大于2.0,也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计算建筑物的动力反应放大系数和电气设备地震作用。
5.2.5 电力变压器本体上的部件(油枕、散热器和瓷套管等),动力反应放大系数应取1.5。
条文说明
5.2 楼层动力反应放大系数
根据国内外和中石化的振动台试验结果和震害情况的调查分析结果表明,当一较小结构物安放在较大建(构)筑物上面时,地面加速度会通过较大建(构)筑物的放大后传递给上面较小结构物,通过国内外科学试验表明,放大作用是随建(构)筑物的高度成正比而变化的,一般情况下,建(构)筑物的动力反应放大系数在2.0~3.0,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中的动力反应放大系数选取是较为可行的。所以,为保证各标准规范相协调,本标准的反应放大系数是与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相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