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 本节适用于6、7度时村镇土石墙承重房屋,其墙体的类型和房屋的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
10.2.2 土石墙房屋的加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加固墙体、加强墙体连接、减轻屋盖重力等措施。
10.2.3 土石墙承重房屋抗震加固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10.2.4 墙体加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体严重酥碱、空臌、歪闪,应拆除重砌。
2. 前后檐墙外闪或内外墙无咬砌时,宜采用打摽(见图10.2.4)或增设扶墙垛等方法加固。
3. 横墙间距超过规定时,宜增砌横墙并与檐墙拉结,或采取增强整体性的其他措施。
图10.2.4 打摽方法
4. 防潮碱草已腐烂时,宜更换。
10.2.5 屋盖木构件加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构件截面不符合鉴定要求或明显下垂时,应增设构件加固,增设的构件应与原有的构件可靠连接。
2. 木构件腐朽、疵病、严重开裂而丧失承载能力时,应更换或增设构件加固;新增构件的截面尺寸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要求,且应与原有的构件可靠连接;木构件的裂缝可采用铁箍加固。
3. 木构件支承长度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增设支托或夹板、扒钉连接。
4. 尽端三花山墙与排山柁无拉结时,宜采用扒墙钉拉结(见图10.2.5)。
图10.2.5 扒墙钉
10.2.6 屋顶草泥过厚时,宜结合维修减薄。
10.2.7 房屋易损部位的加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柁眼(山花)的土坯和砖砌体,应拆除或改用苇箔、秫秸箔墙等材料。
2. 当出屋顶烟囱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在出入口或人流通道处,应拆除、降低高度或采取加固措施。
条文说明
10.2 土石墙房屋
本节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10.2节和第10.3节有密切的联系。主要适用于6、7度时不符合其鉴定要求的村镇土石墙房屋的抗震加固。
土石墙房屋加固的重点是墙体的承载力和连接。侧重于采用就地取材、简易可行的方法,如拆除重砌,增附构件,设墙缆、铁箍、钢丝等拉结,用苇箔、秫秸等轻质材料替换等。
四川省羌族民居—羌房,与毛片石房屋的情况有些类似,本节的规定可有些参考价值,需要针对地区的特点,在地方规程中进一步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