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 本节适用于采煤、采油和天然气以及采矿的生产建筑。
7.1.2 采煤、采油和天然气、采矿的生产建筑,应根据其直接影响的城市和企业的范围及地震破坏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7.1.3 采煤生产建筑中,矿井的提升、通风、供电、供水、通信和瓦斯排放系统,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7.1.4 采油和天然气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 大型油、气田的联合站、压缩机房、加压气站泵房、阀组间、加热炉建筑。
2. 大型计算机房和信息贮存库。
3. 油品储运系统液化气站,轻油泵房及氮气站、长输管道首末站、中间加压泵站。
4. 油、气田主要供电、供水建筑。
7.1.5 采矿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 大型冶金矿山的风机室、排水泵房、变电、配电室等。
2. 大型非金属矿山的提升、供水、排水、供电、通风等系统的建筑。
条文说明
7.1 采煤、采油和矿山生产建筑
7.1.1 本节保持本标准2004年版的规定。
7.1.2 本条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这类生产建筑一旦遭受地震破坏,不仅影响本系统的生产,还影响电力工业和其它相关工业的生产以及城乡的人民生活,因此,需要适当提高抗震设防标准。
7.1.3 本条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鉴于小煤矿已经禁止,采煤矿井的规模均大于2004年版的规定值,本条文字修改,删去大型的界限。
采煤生产中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是涉及煤矿矿井生产及人身安全的六大系统的建筑和矿区救灾系统建筑。
提升系统指井口房、井架、井塔和提升机房等;通风系统指通风机房和风道建筑;供电系统指为矿井服务的变电所、室外构架和线路等;供水系统指取水构筑物、水处理构筑物及加压泵房;通信系统指通讯楼、调度中心的机房部分;瓦斯排放系统指瓦斯抽放泵房。
7.1.4 本条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
采油和天然气生产建筑中,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主要是涉及油气田、炼油厂、油品储存、输油管道的生产和安全方面的关键部位的建筑。
7.1.5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突出了采矿生产建筑的性质。矿山建筑中,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主要是涉及生产及人身安全的关键建筑和救灾系统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