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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JGJ106-2014

    • 发布日期: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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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1 桩身完整性检测结果评价,应给出每根受检桩的桩身完整性类别。桩身完整性分类应符合表3.5.1的规定,并按本规范第7~10章分别规定的技术内容划分。

    表3.5.1 桩身完整性分类表

    桩身完整性分类表

    3.5.2 工程桩承载力验收检测应给出受检桩的承载力检测值,并评价单桩承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3.5.3 检测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委托方名称,工程名称、地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基础、结构形式,层数,设计要求,检测目的,检测依据,检测数量,检测日期;
        2. 地基条件描述;
        3..受检桩的桩型、尺寸、桩号、桩位、桩顶标高和相关施工记录;
        4. 检测方法,检测仪器设备,检测过程叙述;
        5. 受检桩的检测数据,实测与计算分析曲线、表格和汇总结果;
        6. 与检测内容相应的检测结论。


    条文说明

    3.5 检测结果评价和检测报告

    3.5.1 桩身结构承载力不仅与桩身完整性有关,显然亦与混凝土强度有关,对此已在本规范第2.1.2条条文说明做了解释。如需了解桩身混凝土强度对结构承载力的影响程度,可通过钻取混凝土芯样,按本规范第7章有关规定得到桩身混凝土强度检测值,然后据此验算评价。
        表3.5.1规定了桩身完整性类别划分标准,有利于对完整性检测结果的判定和采用。需要特别指出: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的检查项目很多,桩身完整性仅是主控检查项目之一(承载力也如此),通常所有的检查项目都满足规定要求时才给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况且经设计复核或补强处理还允许通过验收。
        桩基整体施工质量问题可由桩身完整性普测发现,如果不能就提供的完整性检测结果判断对桩承载力的影响程度,进而估计是否危及上部结构安全,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就减少了桩身完整性检测的实际意义。桩的承载功能是通过桩身结构承载力实现的。完整性类别划分主要是根据缺陷程度,但这种划分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不需考虑桩的设计条件和施工因素。综合判定能力对检测人员极为重要。
        按桩身完整性定义中连续性的涵义,只要实测桩长小于施工记录桩长,桩身完整性就应判为Ⅳ类。这对桩长虽短、桩端进入了设计要求的持力层且桩的承载力基本不受影响的情况也如此。
        按表3.5.1和惯例,Ⅰ、Ⅱ类桩属于所谓“合格”桩,Ⅲ、Ⅳ类桩为“不合格”桩。对Ⅲ、Ⅳ类桩,工程上一般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如对Ⅳ类桩的处理内容包括:补强、补桩、设计变更或由原设计单位复核是否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而对Ⅲ桩,也可能采用与处理Ⅳ类桩相同的方式,也可能采用其他更可靠的检测方法验证后再做决定。另外,低应变反射波法出现Ⅲ类桩的判定结论后,可能还附带检测机构要求对该桩采用其他方法进一步验证的建议。
    3.5.2 承载力现场试验的实测数据通过分析或综合分析所确定或判定的值称为承载力检测值,该值也包括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要求的某一限值(如变形、裂缝)所对应的加载量值。
        本次修订,对原规范条文“……并据此给出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承载力特征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结论”进行了修改,原因是:
        1. 因为某些桩基分项工程采用多种规格(承载力)的桩,如对每个规格(承载力)的桩均按“1%且不少于3根”的数量做静载检验有时很难实现,故删除了原条文中的“同一条件下”。
        2. 针对工程桩验收检测,已在静载试验和高应变法相关章节取消了通过统计得到承载力极限值,并以此进行整体评价的要求。因为采用统计方式进行整体评价相当于用小样本推断大母体,基桩检测所采用的百分比抽样并非概率统计学意义上的抽样方式,结果评价时的错判概率和漏判概率未知。举一浅显的例子,假设有两个桩基分项工程,同一条件下的总桩数分别为300根和3000根,验收时应分别做3根和30根静载试验,按算术平均后的极限值(除以2后为特征值)对桩基分项工程进行承载力的符合性评价;显然前者结果的可靠度要低于后者。故不再使用经统计得到的承载力值,避免与工程中常见的具有保证率的验收评价结果相混淆。
        3. 对于验收检测,尚无要求单桩承载力特征值(或极限值)需通过多根试桩结果的统计得到,自然可以针对一根桩或多根桩的承载力特征值(或极限值),做出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符合性结论。
        4. 原规范条文采用了经过“统计”的承载力值进行符合性评价,有两层含义:(1)承载力验收检验的符合性结论即便明确是针对整个分项工程做出的,理论上也不能代表该工程全部基桩的承载力都满足设计要求;(2)符合性结论即便是针对每根受检桩的承载力而非整个工程做出的,也不会被误解为“仅对来样负责”而无法验收。虽然2003版规范要求符合性结论应针对桩基分项工程整体做出,但在近十年的实施中,绝大多数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性结论是按单桩承载力做出的,即只要有一根桩的承载力不满足要求,就需采取补救措施(如增加试桩、补桩或加固等),否则不能通过分项工程验收。可见,新版规范对承载力符合性评价的要求比2003版规范要严。
        最后还需说明两点:(1)承载力检测因时间短暂,其结果仅代表试桩那一时刻的承载力,不能包含日后自然或人为因素(如桩周土湿陷、膨胀、冻胀、融沉、侧移,基础上浮、地面超载等)对承载力的影响。(2)承载力评价可能出现矛盾的情况,即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而满足有关规范要求。因为规范一般给出满足安全储备和正常使用功能的最低要求,而设计时常在此基础上留有一定余量。考虑到责权划分,可以作为问题或建议提出,但仍需设计方复核和有关各责任主体方确认。
    3.5.3 检测报告应根据所采用的检测方法和相应的检测内容出具检测结论。为使报告具有较强的可读性和内容完整,除众所周知的要求——报告用词规范、检测结论明确、必要的概况描述外,报告中还应包括检测原始记录信息或由其直接导出的信息,即检测报告应包含各受检桩的原始检测数据和曲线,并附有相关的计算分析数据和曲线。本条之所以这样详尽规定,目的就是要杜绝检测报告仅有检测结果而无任何检测数据和图表的现象发生。

    关键词: 结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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