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设计屋面板、檩条、钢筋混凝土挑檐、雨篷和预制小梁时,施工或检修集中荷载(人和小工具的自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执行。
4.3.2 当施工阶段无临时支撑,且采用叠合梁的框架计算其第一阶段的内力时,施工荷载可取1.0kN/m²;悬挑结构时,可取1.5kN/m²。
4.3.3 纵向联系梁做施工验算时,应按距梁端1/3跨度处作用有1.0kN的集中荷载的计算图形进行计算。
4.3.4 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在脱模、起吊和运输阶段做施工验算时,其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自重宜乘以动力系数1.5,但验算屋架腹杆强度时,动力系数宜取1.0;
2 脱模时的模板吸附力宜取1.0kN/m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