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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械工业厂房结构设计规范 GB50906-2013

    • 发布日期: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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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1 单层砖柱厂房的静力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有关规定。

    9.7.2 多跨砖柱厂房及开敞式厂房,基本风压值大于0.4kN/m2时,宜在纵向中柱柱列伸缩缝区段中部或附近设置与柱等高的整体砌筑的柱间剪力墙,且墙厚不宜小于240mm。

    9.7.3 承重的独立砖柱截面尺寸不应小于240mm×370mm,且不宜大于490mm×630mm;当采用370mm×370mm截面时,不得有通缝或包心柱。

    9.7.4 有较大振动设备或运输频繁易于被碰撞,以及屋盖荷载偏心过大的厂房,不应采用独立砖柱承重;有防爆要求的厂房不宜采用砖柱承重。

    9.7.5 当厂房跨度大于6m时,不宜采用屋盖结构支承处无壁柱的砖墙进行承重。

    9.7.6 厂房跨度大于6m,应在屋架或梁与砖柱的支承处设置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垫块;屋架或梁应采用锚件与垫块连接;当墙中设有圈梁时,垫块宜与圈梁浇成整体。

    9.7.7 单层砖柱厂房,应在檐口和窗顶标高处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当厂房内设有起重机或有较大振动设备时,除应在檐口和窗顶标高处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外,尚应在墙体高度的中段结合窗洞位置适当增设圈梁。建在软土地基上的单层砖柱厂房,应在基础顶面处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

    9.7.8 单层砖柱厂房,当采用钢筋混凝土重屋盖时,应按钢筋混凝土单层厂房的规定布置屋面支撑。

    9.7.9 承重结构的砖柱或砖壁柱以及屋盖支座下传力线范围内的墙体,没有采取加固措施时不得开槽或开洞;设备和电气管线不得沿水平方向埋于承重墙垛内。

    关键词: 结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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