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1 多层厂房的加层设计,应对原多层厂房的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
12.4.2 当原多层厂房的地基承载力不能满足加层要求时,应加大原有基础或加固地基;加层期间及加层后一年内应加强沉降观察。
12.4.3 多层厂房加层设计时,应采取防止可能导致邻近建筑基础下沉、结构开裂等安全保障措施。
12.4.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多层厂房,可在原厂房上直接加层:
1 加层后,房屋总高度符合高度限值的规定,且原承重结构的承载力和刚度能满足加层后荷载增大的要求;或虽不满足要求但加固量不大;
2 将原结构体系中的非承重部分改为承重结构或局部增加一些承重构件,其形成的新结构体系可满足加层后的承载力和变形要求。
12.4.5 多层厂房加层后,原屋面作为楼面使用时,应处理好原屋面的坡度。
12.4.6 外套和内套加层宜与原厂房脱开,并应采取防止其对原多层厂房不利影响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