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机械工业厂房楼面和工作平台在生产使用或安装检修时,由设备、管道、运输工具及可能拆移的隔墙产生的局部荷载,均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可采用等效均布活荷载代替。楼面等效均布活荷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执行。
机械化运输系统、起重机检修平台、锅炉房、煤气站、工艺和公用平台及铸工车间熔化工部等工作平台的均布活荷载,当工艺提不出具体资料时,可按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确定。
4.2.2 机械工业厂房楼面和工作平台,尚应计入操作荷载。无设备区域的操作荷载,包括操作人员、一般工具、零星原料、少量成品和半成品的自重,可按均布活荷载计入,但不宜小于2.0kN/m²;当堆料或成品和半成品堆放较多时,应按实际情况确定。但在设备所占的楼面面积范围内可不计入操作荷载。
4.2.3 机械工业厂房楼面悬挂设备及管道时,其荷载应按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宜小于0.3kN/m²。
4.2.4 生产使用的楼梯活荷载,可按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宜小于3.5kN/m²。
4.2.5 机械工业厂房楼面活荷载的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应按实际情况确定。但在任何情况下,组合值系数和频遇值系数不应小于0.7,准永久值系数不应小于0.6。
4.2.6 机械工业厂房屋面活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4.2 楼面和屋面活荷载
4.2.2 本条所指的工具不包括机械运输设备,成品与半成品系指自重较轻的小件成品和半成品。
4.2.3 当悬挂有设备及管道时,其荷载应按实际情况取值;考虑到使用灵活性规定一般不宜小于0.3kN/m²。
4.2.5 机械工业厂房楼面的活荷载不同于民用建筑,任何情况下,组合值系数和频遇值系数不应小于0.7,准永久值系数不应小于0.6。